刚刚当上“二胎爸爸”的黄某
在原公司担任仓库主管
一时利欲熏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先后3次窃取公司仓库
所谓“残材”销赃获利
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黄某
这批‘残材’已经搁置在仓库很久了,属于上一条生产线的原材料,以后不一定能用到,当时家里刚生了二胎,经济压力有点大,一昏头就做了错事。
黄某对自己作为仓库主管却监守自盗十分惭愧和懊悔。据了解,2018年1月至5月间,黄某利用担任某公司物流部仓库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物流运输的手法,先后3次窃取仓库内的电阻、芯片等电子元器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16万余元,销赃后获利9.88万元。
事发后被害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黄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9.88万元,同时,公安机关追缴价值126万余元的赃物电子元器件,均已返还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吴法院认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判决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判决
新吴法院认为,黄某身为公司仓库负责人,本负有保管仓库内货物的职责,但其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侵吞财物,既侵犯了公司对涉案财产的权利,也破坏了公司的管理制度,该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依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案发后,黄某虽有自首情节,亦退出部分赃款,但仍给被害单位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无法挽回,最终获刑三年六个月。
关于黄某提出的涉案赃物系“残材”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对所谓的“残材”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残材”并非废弃或存在瑕疵的产品,涉案电子元器件均是全新的产品,只是由于产量大于需求,故暂时残留下来存放在仓库;实际上,本案也正是由于公司需要启用其中的部分产品,本案才得以案发。新吴法院据此认为,涉案产品并非没有价值或价值受损的残次品,价格认定中心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方法作出的价格认定合法有效,应予采纳。
法官提醒
本案时值该公司无锡工厂被某外企收购期间,当时管理层的交接尚未完成,人员和财物的管理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这虽不能成为黄某犯罪的理由,却是本案发生的现实背景。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忽略内部的管理,尤其是在企业经历重大变动的时候,更要加强人员的管控和财物的清点,切勿乱中失财。
END
供稿单位:无锡市新吴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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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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