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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在其官网上贴出了一则公告,公告内容是瓯海法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了(2019)浙0304执清1号李若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了浙江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李若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公告要求李若成的债权人于2019年9月29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申报债权,2019年9月30日召开债权人会议。[1]
这一则看似平淡无奇的法院公告,却在法律界引发了一波激烈的讨论。笔者看到这则公告也不禁想问: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正式开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笔者随即开始检索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新闻和文件,果不其然,在2019年8月30日,浙江省15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高法【2019】139号),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将在浙江省“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
其实,我国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早于2016年就开始了。2016年,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国首次创立了执行义务宣誓退出机制,让符合条件的诚信债务人通过执行义务宣誓,退出强制执行程序。今年5月8日台州中院又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明确了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适用条件,设置了个人债务清理执转衔接程序等。
一、个人破产制度究竟为何物?
个人破产,指的是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相信很多人听到“债务豁免”一词都忧心忡忡:这是不是意味着当某个人宣告破产之后,欠的钱都不用还了?那“老赖”们就可以一直合理合法的“赖”下去?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绝非等于欠债不用还。《规程》中就明确了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适用条件:
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将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
从这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人因为不诚信行为而被认定为“老赖”,那么休想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来规避债务。今年5月6日台州中院就发布了一则破产裁定书,裁定“黄大华在执行和债务清理期间,未能全面如实申报债务情况,不符合债务清理要求。故本院终结债务清理程序,交由执行部门恢复对黄大华的执行措施。”[2]可见,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非易事。
二、为什么要推行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虽然看似是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实际上它对于债权人乃至全社会都有积极意义。
(一)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个人破产制度为那些信用良好却因各种客观原因遭遇财务危机的人提供了一套保护自身权益的机制,使得那些 “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不再背负司法压力和社会歧视,得以东山再起,重新生活。
(二)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债权人更好地主张债权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同时意味着一套严格的债务人财产报告制度业已形成,这意味每个债务人都必须如实地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否则其将面临民事,甚至是刑事制裁。同时,因为个人破产制度为债务人提供了一套债务退出机制,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也更有动力来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期获得债务豁免。
除此之外,个人破产参照企业破产的相关流程,债权人可以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进行集体清偿,一方面可以防止债务人对个别人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另一方面集体清偿也更有效率,债权人可以更为方便快捷地收回欠款。
(三)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
截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人1211万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14647人。经核查有部分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完全丧失履行能力,这些“执行不能”案件尽管可以纳入“终本案件”库,但是并不意味执行终结,也不必然导致被执行人移出黑名单。这些案件大量积压在司法系统久拖不决,严重占用了司法资源。
(四)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建立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每个人的信用情况不同,对于所有欠债的人不能一概而论。个人信用体系就像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标尺,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重要基础,可以帮助法院和债权人衡量债务人信用程度,警示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防止纵容过度负债。
目前个人信用主要存储在以银行为首的传统金融机构和以互联网企业和第三方金融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机构中,创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改变这两类机构割裂的状态,促进这两大机构的全面融合,建立起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个人破产制度究竟规定了哪些具体内容?
目前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还在试点工作阶段,浙江省则是个人破产制度领域“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地区。台州中院从2016年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路径,并于今年出台《规程》,明确了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相关流程,带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初见端倪。
①《规程》明确了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适用条件。只有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并且被执行人不存在规避执行的不诚信行为时,才可以适用该程序。
②《规程》创设了执行与破产相衔接的程序。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将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立破字号审理,并进行公告。
③《规程》具体拟定了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方式。参照企业破产的有关规定,也为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设定了管理人,并且拟定了两种债务清理方式:一是债务清理程序,即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二是债务整理程序,即目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债务人按照还债计划执行。
④《规程》对债务清理期间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进行追责。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如果不遵守规定,如擅离住所地、不提供财产资料、转移财产等,将会受到民事,甚至是刑事制裁。
四、个人破产制度将会走向何处?
随着《规程》的成功试行,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可谓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那么这支利箭应该如何发射,才能射中“靶心”,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在个人债务执行领域的隐痛?笔者不才,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法庭外债务清理运行规则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比较完善了个人破产制度,例如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这些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是由法庭外和法庭内的债务清理程序共同组成的。法庭外的债务清理程序主要指债务咨询和调解促成债务偿还计划[3]。通过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可以降低对债权人的伤害,帮助债务人管理自己的财务,分担法院工作,节约司法成本。
国际上的法庭外债务清理运行规则可以分为强制性和选择性两种, 前者的代表国家如美国、德国,这些国家将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作为法庭内债务清理程序的前置条件;后者的代表国家诸如日本、澳大利亚等,则更加注重债务人的主观意愿。[4]
笔者认为我国更适合采用选择性的法庭外债务清理运行规则。第一,由于大量执行案件堆积在法院内部,民怨四起,通过法庭外债务清理运行程序来为债务人提供债务咨询服务或进行债务调解工作,一方面可以帮助债务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也能缓解当前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第二,债务人是最为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的,由其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法庭外债务清理运行程序,能够起到案件分流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分担法院的工作,另一方面法庭外运行规则的适用也相对而言比较有效率。
因此,笔者建议法院可以设立一份提供债务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这份名单上包含了法院认可或指定的律师、会计师、仲裁员等,并对这些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这些人员除了提供债务咨询服务外,若是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失败,可由这些人员直接转化为破产程序管理人,因为他们更了解破产案件的相关情况,将会更有利于破产案件的解决。
(二)明确债务豁免的方式
国际上个人破产的债务豁免有以下几种模式:不免责、许可免责和当然免责。笔者认为我国更适合采用许可免责的方式,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不免责和当然免责不适合我国国情。不免责并没有解决“诚实和不幸”的债务人的负担,使得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荡然无存。当然免责不符合我国的传统理念,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两种方式都不适合我国。
第二,许可免责可以让法院掌握债务豁免的主动权,便于监管。许可免责是指债务人在提出免责申请后,由法院严格审查该债务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从而作出是否免责的决定。这种方法注重法院的审查权,可以避免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沦为债务人规避债务的工具。
(三)构建全面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分为两块: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征信系统和第三方金融平台依托大数据建立的信用评价系统(如芝麻信用)。可以说,这两块个人评价系统都能全面地展示个人的信用表现,如果能够将这两块系统加以融合,建立起全面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那么个人的信用就和企业一样拥有了尺度:企业法人以企业财产为信用尺度,个人以信用评价体系为信用尺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依托于完善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一旦建成,今后人们的经济活动将以该体系作为评价的尺度,人们就会更加珍惜自己的社会信用,激励人们诚实地从事社会经济活动。
总而言之,个人破产制度虽然强势来袭,但是各位不必过于担忧,因为个人破产制度只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权人,它有着严格的适用标准和程序,并不是“老赖”们避债的工具。但身为法律人,也不能过于乐观,通过各种方式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脚注:
[1] 访问地址:
http://www.wzohfy.cn/WebForm13.aspx?type=2&id=BB517282A3254A48A243E6C4334B7871,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4日。
[2] 访问地址: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fbcead02a8d4f7dae59aa6a00a96673,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4日。
[3] 参见卜璐,《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0页。
[4] 参见刘冰,《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第223——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