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诉说法》第三十二期:恋爱期买的房,有我一半的份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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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说法》第三十二期:恋爱期买的房,有我的一半份额吗?
上些天,“一对小情侣要分手,女方还1.4万元房贷要分一半房”的事件上了热搜。之后两人协商不成,女方把男方告上了法院,请求分一半房子。 女方认为,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就是两人的共同投资,自己还过3个月的房贷1.4万,所以房子也有她的一半,要求折价补偿。 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份额属于“彩礼”性质,两人已经结束了恋爱关系,婷婷应当返其占有的房屋份额。因此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考虑到房子增值了80万左右,小张支付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其实,打官司的策略和角度很重要。在这个案子里,法官将房子定性为“彩礼”,根据彩礼的相关规定,认为应当返还占有的份额,因此判决给男方所有,仅支持了极少的折价款。 但是,如果定性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结果将截然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由此可见,结合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中,在这种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上是优先保护女方的。而且,只要能证明是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是可以按照共同财产去分割的。 所以,打官司的时候策略很重要,往哪个角度打,哪个方向使力至关重要。
本期,我们就讲讲同居期间那些事,同居期间买的房到底应该怎么分?买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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