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14日,记者从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升新区群众、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新区再次清理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事项33项,涉及群众、企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中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企业参保登记、企业信息变更注销等。
为确保减证便民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新区要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做到“五个一律”,即: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通过常识推断的,一律取消。
下一步,新区将继续探索各种社保便民新举措,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让减证便民的良好工作风气在新区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记者 窦响灵)
取消的33项证明材料明细单
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有20项证明材料予以取消: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5.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7.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8.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9.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10.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
11.户口簿复印件
12.出国(境)定居证明
13.无固定收入证明
14.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
15.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16.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17.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18.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19.死亡证明材料
20.企业营业执照
二、部门规章设定的有13项予以取消:
1.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2.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6.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7.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9.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10.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1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12.社会保险登记证
1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