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当庭指认主诉检察官?污名化检察官是对正义的伤害
11月18日,重庆大足区法院开审一涉黑案件,被告人尹光德当庭指认主诉检察官系其保护伞。
旁听观众告诉媒体,尹光德称两人是熟人,经常吃喝玩乐,曾送对方1万元现金。冲突因检察官有很多倾向性讯问激怒了被告人。
在法庭之上,发生被告人当庭指认检察官系其保护伞,这一戏剧性的场景特别像是影视剧中才会发生的场面,一经媒体报道立马引爆了舆论。
很多人在网上发表评论,其中很多都是对主诉检察官的质疑。
与一些网友的观点不同,我觉得真相还在路上,现在就对主诉检察官网上定罪,起的作用并不正面。
首先要做的是查清事实真相,到底是“黑老大”良心发现、勇敢揭发,还是打击报复、栽赃陷害?这个要靠证据说话。
毕竟所谓的“经常吃喝玩乐”只是旁听人员转述尹光德的话,鉴于被告人的身份,他在法庭上的话要慎重对待、谨慎求证。
现在喊打喊杀,为时过早。
如果真有这样的情况,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决不允许这样的人留在检察队伍里。如果是被告人随口胡说、打击报复,那就要维护检察官的权利,保障检察干警依法履职。
可以肯定的是主诉检察官的所有行为已经明确显示,在这个案件中他的的确确在秉公执法,没有照顾或者替尹光德脱罪,否则,尹光德也就不会恼羞成怒,直接指认其为“保护伞”。
你见过所谓的“保护伞”指控被保护对象吗?这还是“保护伞”吗?所以,“保护伞”的说法实际上是经不起推敲的。当然,在此我不作结论,咱们一起静待调查结果。
一些人质疑,既然检察官与当事人认识,为什么不回避?咱们来看一下回避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如果仅仅是认识,可能不需要回避。当前,司法机关都高度重视涉黑涉恶案件的审查,检察机关参与该类案件办理的一般都是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该案的主诉检察官能够担此重任证明业务能力是值得信任的。
再就是,1万现金就可以收买一位检察官?大家可以依常识判断,这件事的可信度。
前几日,与本单位一位业务骨干闲聊,他向我倾诉现在的办案任务重,加班加点已成为常事。
其实,检察官的职业风险不仅在此。被处理对象的打击报复,这才是最值得担心的。
他们不畏惧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为的是心中的公平正义。没有一点情怀,他们是无法坚持下去的。
检察官在做的是指控犯罪,惩治违法犯罪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再苦再累,他们都可以忍受,只是,被本应是同一战线的人指责会让他们很受伤。
在真相未明之前,我们应谨慎发声,不要被人误导乱泼脏水成为恶的帮凶。当然,正常的批评监督是对法律人的鞭策,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