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鑫会计师谈在美国成立合伙公司
在美国,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都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开展。
在美国,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都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开展。近几年,尤其是在新兴互联网创业公司最为集中的湾区,注册公司甚至成了非常普遍的事情。美国有多种公司形式可供选择,且各具长短,具体选择需要根据企业本身的定位和具体情况来分析,很难说哪一种更优于其它形式。
黄鑫会计师事务所也经常收到关于注册公司形式方面的征询,今天我们就对其中最为常见的公司形式之一——合伙企业,加以解释。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诸多企业组建形式之一,又分为普通合伙人制(General Partnership)和有限合伙人制(Limited Partnership)。顾名思义,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核心组建而成,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s)既是老板又是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拥有无限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限责任不局限在最初投资和企业资产,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资产也被牵连在内。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弥补损失,普通合伙人将需要以个人资产填补企业亏损。
有限合伙人企业兼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合伙企业仍然要求有最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对企业负有无限制责任,但同时也允许合伙人以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人只享有投资和共负盈亏的责任,个人资产不需要被考虑在企业的亏损补偿之内,但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参与公司日常运作决策。
尽管合伙企业受到无限制责任的约束,许多公司仍然选择组建合作企业,因为它具有的以下两个特征:
1. 灵活性:企业管理职责由内部文件合伙协议(Partnership Agreement)界定,并可以对于协议进行修改;
2. 税赋裨益:美国许多企业面临双重征税,即在企业上交企业税之后,企业管理人员的收入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合伙企业则可以跳过公司税这一关,由合伙人一次性缴纳税赋,这个特点对许多创业者具有极大吸引力。
对于在美国注册公司的中国公民,如果经过专业咨询协助后决定组建合伙公司,对其跨国税赋还需要有进一步的了解。我们用下图简单展示采用不同组织形式进入美国合伙企业时可能产生的税务影响: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架构税收比较
(以上税率均属估算,仅供案例展示使用。根据具体收入情况,实际应用税率也许不同。)
以上是对在美国组建合作公司的简单介绍,具体操作中的覆盖面远为错综复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请您就实际情况与合格的专业人士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黄鑫会计师事务所(http://www.chrishcpa.com)有近20年为公司及个人客户提供美国及国际会计和税务服务的经验,在美国旧金山湾区、西雅图地区、洛杉矶地区,以及中国北京、苏州、杭州、深圳和香港均设有事务所。
专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高科技,跨国公司注册、所得税申报及规划、公司及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策划、公司记账与财务报表编制、基金会与各类信托设立, 咨询及遗产策划, 代申报薪资税, 公司并购(M&A)尽职调查,公司估值(Valuation), 关联交易定价(Transfer Pricing)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