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佳) “政治保卫”部门 1947年,美国通过《国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1947,公法80-23...
(文/杜佳)
“政治保卫”部门
1947年,美国通过《国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1947,公法80-235),为保卫国家安全搭建起法律和机构体系。(美国国会,1947)
(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美国的情报部门)
根据该法律102条(SEC.102),美国建立中央情报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协调各政府部门、司、局的情报工作,以便符合国家安全利益”。CIA局长有权力“核查”各部门的情报,相当于美国情报界(intelligence community)的“大总管”。2005年之后,CIA局长只管理本部门,统合其他情报部门的职能被“国家情报总监”(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接管。
(《国家安全法》:建立中央情报局)
美国情报部门包括CIA、国家安全局、国防情报局(Defense Intelligence Agency)等。此外,负责打击犯罪的联邦调查局也承担部分情报工作。
《美国法典》第28编33章规定了联邦调查局的职能,533条规定,美国司法部长可以任命官员“侦办、检举反对美国的罪行”。(美国国会,1966)
(《美国法典》:“侦办、检举反对美国的罪行”。)
根据1968年6月19日通过的《综合防控犯罪和街道安全法》(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 of 1968,公法90-351),美国执法部门有权力使用电话监听等技术手段。(美国国会,1968)
那么什么叫“情报工作”?根据最新版的《国家安全法》第3条(SEC.3),情报工作分成两个部分,分别是“对外情报”工作(foreign intelligence)和“反情报”工作(counterintelligence)。
所谓“对外情报”,是指一切关于外国政府、组织、个人和国际恐怖组织之意图和活动的情报。“反情报”是指对抗外国政府、组织、个人或国际恐怖组织实施的谍报、破坏、刺杀等活动的工作。(美国国会,1947)
1978年,美国通过《外国情报监听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of 1978,公法:95-511),该法律101条(SEC.101)对“外国情报”有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外国势力或外国代理人”所实施的“进攻或其他严重敌意行为”、“破坏或国际恐怖活动”、“秘密情报活动”,与之相关的一切信息。或者说与国防、国家安全有关,与外国有关并牵扯到美国人的一切信息。(美国国会,1978)
102条(SEC.102)规定,美国总统可以通过司法部长,授权针对外国情报的电子监控,不需要法庭同意。监控的对象是“外国势力”之间的通讯,不能牵扯进美国人。
103条(SEC.103)规定,专门设立的外国情报监听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美国联邦政府官员在经过司法部长同意后,向法庭提起申请,获得批准后对目标实施监控,可以涉及美国人。
法庭自设立以来,直到2017年,收到41222个申请,批准了绝大多数申请,只拒绝了85个。(电子隐私信息中心,2018)
这就是美国的“政治保卫”工作和有关部门。
不许“阴谋”干涉美国
美国是个奉行自由主义的国家,但美国有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来保卫自己的政治体制。
在这个体系中,首先必须被提到的,是关于“阴谋罪”(conspiracy)的规定。
美国法典第18编371条(18 U.S. Code § 371)很简短,规定不准阴谋侵犯、欺骗美国政府(conspire either to commit any offense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or to defraud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国会,1948)
(《美国法典》:不准阴谋反对美国!)
“如果两人及以上人等阴谋或者实施针对美国的侵犯,或者针对美国的欺骗,或者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欺骗任何政府部门,一人及以上人等有任何实施阴谋目标的行为”,每个人都会接受惩罚。
第18编1349条(18 U.S. Code § 1349)规定“企图、阴谋犯罪”与实施犯罪同罪。(美国国会,1948)
所谓“阴谋侵犯、欺骗美国政府”者,囊括了所有针对美国政府的谋划。2018年2月16日,美国华盛顿特区大陪审团根据这条法律批准司法部指控“通俄门”俄罗斯涉案人员和机构干扰美国大选,干涉美国内政。
根据起诉书,俄罗斯网络研究局(Internet Research Agency)被控对美国发动“信息战”(information warfare),通过伪造身份,假装美国人,在美国的社交媒体和其他网络平台上发布各种信息,干扰美国大选。
这一条就落在了“阴谋罪”的范畴里,被有关部门依法指控。
1938年,美国通过的《外国代理人注册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美国法典》第18编951条,第22编611至622条),除外交人员之外的任何人,在美国境内作为“外国政府的代理人”,必须公开代理关系,并在美国司法部注册。
如何认定“外国代理人”(agent of a foreign government)呢?《美国法典》第18编951条(18 U.S. Code § 951)规定,只要在美国境内,“服从外国政府或官员指示,或受其控制”。(美国国会,1948)
《美国法典》第22编611条(22 U.S. Code § 611)规定,任何“外国委托人的代理人”(agent of a foreign principal)必须注册。“外国委托人”包括一切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政府、政党、公司等。(美国国会,1938)
611条c部分特别指明,“任何人”受“外国委托人”“命令、要求,或接收指示,或被其控制”,或者“任何人的活动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被外国委托人监管、指导、控制、资助、补贴”,在美国从事“政治活动”(political activities),那他就是外国代理人,必须去司法部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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