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刀杀死闺蜜被判死缓,李在珂:法律缺乏对检方不抗诉的救济渠道
问法网小编获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琦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0日判决,判决被告人方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这个结果,被害人王芳的家人难以接受。2019年1月25日,王芳的父亲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刑事申诉书,申诉理由为“量刑不当”。但是不知什么原因,检方拒绝抗诉。王父多方流转,在网上联系到了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进而联系到了李在珂律师。王父十分悲愤,自己女儿被人从10楼一直追杀到2楼,身中196刀,而杀人者只判了一个死缓,自己女儿死都不能瞑目。王父说,在一审判决一出自己就要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是其拒绝提出抗诉,现在没有办法,希望李在珂律师能够提供帮助。
李在珂律师表示,在自己办案二十多年的经历中,作为被害人的律师,最怕的就是检察院拒绝抗诉。一审判决下来后,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马上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但是如果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服,而检查院又拒绝抗诉的,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很难通过二审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一审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如果检察院不抗诉(被告也不上诉),一审判决就发生效力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或者刑事诉讼法之外的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李在珂律师认为,自力救济到公力救济转变决定着国家掌握着诉权,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就是检方代表着被害人及其家属维护国家和个人的法益。但是国家公权力机构难免存在失灵的情况,既然在一审阶段都能够让受害人及其家属享受一定的诉权提出自诉,为何在二审案件中不能给予被害人及其家属直接向法院提出抗诉的机会?毕竟他们才是直接受害人,对一审判决有着最确切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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