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在审计现场中被客户问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同一个公司,特别是海外公司的同时存在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是否可以抵消?
当一个中国公司作为客户接受对方的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作为供应商为对方提供商品和服务时,通常会面临到此类的问题。当作为客户接受对方的商品或者服务时,同时记录资产/费用和应付,当作为供应商为对方提供商品和服务时,记录应收和收入。最终和对方结算时,账面上对一个公司既有应收,也有应付。为了简化操作,公司往往会把应收应付抵消后的余额与对方公司进行结算,同时在账面上把对同一家公司的应收应付抵消。那么这种操作可行么?
仅从财务角度来讲,只要确认了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费用,而不是将收入费用抵消,这种操作完全可行。
但是从税务和外汇管理方面考虑,如果交易仅涉及与国内公司的交易,操作比较简单可行。但是对于同一家海外公司的往来,不论是税务还是外汇方面,操作程度要远远比国内公司的交易复杂,有时甚至不能进行抵消,比如由于向海外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形成的应收和进口海外公司货物形成的应付就不太可能抵消。
对于同一家国内公司的应收应付的抵消
如果对方公司是一家中国公司时,只要公司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 1)向对方开具相关的增值税发票 ;2)取得对方的增值税发票; 3)缴纳了相关的税金,就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应收应付抵消。
对于同一家海外公司的应收应付的抵消
当对方是一家海外公司,如果应收应付均涉及的是服务项下的应收应付,在抵消应收应付之前,应该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1)公司应代扣代缴海外公司由于获得了来自于中国的收入而应在中国缴纳的税金;2)公司应对来自于海外的收入缴纳税金。
在实际操作时,对海外公司付款,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向税务局进行合同备案。单笔付款超过五万以上美金,则需要进行支付备案。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会要求企业出具相关的合同备案或者支付备案证明。向海外公司收服务费时,需要向银行提供服务合同、形式发票以进行结汇。
在我们审计时,我们发现好多客户在抵消同一家海外公司的应收应付时,由于不需要去银行收付款,就不需要向银行出具合同备案和支付备案等文件,因此只是在账务上进行了处理,并没有按照相关中国税法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支付备案以及代扣代缴税金。我们还是建议公司应履行相关的税务备案手续,并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金,以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当应收应付海外公司涉及的交易是货物贸易时,应收应付原则上不可以抵消。因为中国外汇管制实施的是收支两条线,而中国海关对货物贸易进口出口有着严格的监管和登记系统,只要在外管局履行了相关的差额核销手续后,才可以对同一家海外公司的应收应付进行抵消。实际中,外管局不太可能接受此类应收应付抵消的原因。
综上所述,如果与海外公司的应收/应付是由于货物贸易形成的,那么无论是与由于货物贸易形成的应付/应收互相抵消,还是与服务项下形成的应付/应收抵消,都是不太可行的。
应收应付抵消与放弃债权债务(债务重组)在所得税上的区别
应收应付抵消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公司放弃了一项债权,同时被免除了一项债务,只不过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同一个人。那么,应收应付抵消与公司放弃债权/免除债务对所得税的影响是一样么?
首先,应收应付抵消项下的放弃债权和普通的放弃债权性质是不一样的。根据中国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损失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抵扣。在实践中,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本公司将无法按应收款项的原有条款收回所有款项时,应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这时发生的坏账损失并不允许所得税前抵扣。在经过努力追讨后仍无法收回时,确认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而免除债务的收入则需计入应纳所得税收入缴纳所得税。
而对一个实体的同时存在的应收应付抵消并不是真实的放弃一项债权和免除一项债务,公司还是履行了相关的债权债务,只不过是为了简化手续,按照应收应付抵消后的净额与对方公司结算。只要形成债权债务的交易真实,对同一个实体的债权债务可以直接抵消,不需要确认放弃债权和免除债务的损失和收入,因此对所得税没有影响。
当然,对同一个公司的应收应付抵消应与对方达成一致, 为账务处理提供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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