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先救人还是先报警?
相信多数人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不能扬长而去。发生事故后离开有可能被认定为逃逸行为,并将会面临更严重的处罚,关于肇事逃逸的问题此前已有过论述,可点击文章《交通肇事逃逸面临哪些处罚》查看,本文不再讨论。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是要第一时间报警还是先救人?
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在拨打122报警时接线员也会询问“是否有人员受伤”、“是否需要救护车”等问题,可以说报警的同时等于完成了救人这一行为——因为大多数人无法处理专业急救问题,通知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即为其对伤者的救助义务。而引发公众对交通事故后是该先救人还是先报警讨论的,是日前发生在北京南四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主路上的一起较为特殊交通事故。
7月16日凌晨,戚某驾驶一辆工程车(学名为轮式自行机械车)行驶于四环主路,被后方驶来的一辆白色小客车追尾,事故造成白色小客车中的两人死亡。根据现场视频来看,事故发生后戚某在路边打电话报警,此时白色越野车发动机舱冒烟。路人喊话让戚某先把白车里的人拉出来,但其没有听取路人的意见,继续打电话。就在其打电话过程中,白色小客车起火,两车均被火烧。
首都经济报道微信公众号截图
虽然工程车驾驶员戚某发生事故后留在现场,打电话报警,但正是这个看似是正常的行为,可能让白色小客车中的二人失去了最后的逃生机会。关于报警与救人,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法条语句的顺序是救人在先,报警在后,正所谓人命关天,救人应当放在第一位。本次事故中,白色小车车头处已经冒白烟,有自燃风险,虽然戚某可能无法进行伤病的救助,但其可以先将伤者代理现场,以免被火烧伤,而他却没有实施救人行为。当然,有可能在事故发生后头脑发懵,不知所措也没有听到旁边路人的呼喊,但却是是个遗憾。
根据“北京交警”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最新消息,目前工程车驾驶员戚某被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
交管部门情况通报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肇事一方则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戚某被暂定此罪的原因有二:
第一,初步判断,戚某满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本案中戚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已经给后车的乘客创设了危险的环境;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无论责任如何划分,其对于白色小客车中受伤的人员均负有救助义务;第三,事故发生后白色小客车冒起白烟,有可能会起火自燃,戚某应当可以意识到车辆起火可能导致车内的乘客被烧身亡。而戚某没有注意这一危险行为,最终导致车辆起火。但是白色小客车中的二人是因起火死亡,还是在起火前已经身亡,还有待法医鉴定结果。
第二,戚某不一定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轮式自行机械车只准在辅路行驶,戚某驾驶车辆进入四环主路行驶违法法律规定,至于该车辆是否有后位灯以及后位灯是否开启则有待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在可以肯定的是戚某出现在了错误的地点。
对于白色小客车来说,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安全驾驶,其作为后车应当与同车道内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事故中白色小客车未能采取制动措施,直接追尾前车,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凌晨3时,驾驶员也有可能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形。
事故责任认定属于交管部门的职责,笔者不妄下结论,只做法律上的分析。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本案的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如果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笔者认为戚某负全责的可能性极低,故没有并列),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期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若戚某经认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安机关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进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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