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是国家大政方针,是强国富民的大好事。没有工人抵挡得了和不赞成的。工人只是期望改革过程中企业能够“依法依规”“按规定程序进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不幸的是,湖北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被一家民企收购后落实改制,不顾我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解除过、社保和公积金也都没中断、工资也发了;不顾我没有签字确认工龄、没签字同意解决劳动关系;不顾我是有“上岗前体检”而没经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疑似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不顾我还是为企业争了许多荣誉、作了过巨大贡献的模具专家 等,任性借“协商一致”的条款名义强行把我辞退了。让我失去21年的工龄,职业病也得不到鉴定赔偿,连一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得不到!并对一切于我有利/于公司不利的事一概不予承认!让我“走投无路”走司法途径,打官司打了一年半多,打到检察院,最终还是被冠以“政府主导下引发的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法院不予受理”的名义“不予支持”。使我现今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企业改制何时成了法外之地?
企业改制风风雨雨走过的几十年到现在,相关部门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订了比较完备法律法规和对策措施,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方面政策和操作程序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妥善安置职工,依法依规实施改制”
“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任何企业都不得以改组为由,随意辞退职工”
“必须按规定程序,与职工平等协商……应征得职工同意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实行竞争上岗办法,优先录用原企业的职工”
“企业改组时,必须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等,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确保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全额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原企业应付职工工资余额”
“未按时支付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拖欠的工资和医疗费的,要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发布(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要求处理;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立法本意应该明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企业改制已经步入了最后阶段,这个阶段显著特点就是企业改制已经不限于国有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只要存在结构不清晰、权责不分、分配体制滞后的情形,均已启动或正在准备启动改制,而随着国家法律对改制行为逐步规范后,政府也不都参与其中主导改制,尤其是对非国有企业,政府并不参与,比如企业出卖自有资产,企业之间进行兼并或者分立、债权转股等,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政府也无需参与,那么对这些企业自主进行产权制度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引发的劳动争议,因为没有政府的因素,那么法院就责无旁货,应予受理。”
为何二审、再审法官及检察官却偏偏要执意解释成“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即主导的)下的企业改制所引起的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范围”或“政府主导下引发的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法院不予理”呢?
在国家的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思想观念已更加深入人心。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法治思维…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沿着正确方向深入开展…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当下,何以给一个仅得到政府部门批复“同意”自主进行股权转让改造的企业改制冠以 “政府主导”名义,授予“法院不予受理”的至高权力, 任其糟践党纪国法、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呢?
这,到底是时代进步了还是法律滞后了?还是依旧在盛行“潜规则”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还是“徇私枉法”?
到底是自主改制还是政府主导下改制?
通常区分企业是自主改制还是政府主导下改制,应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参与、政府是否对企业改制是否起决定性作用、决定改制文件的由来、改制的资金来源、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是否由政府领导组成、改制目的等来综合认定,且政府主导企业改制时,一般均由相关政府会议纪要、指导性文件和通知等作为改制依据
可三环离合器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明改制的证据资料(鄂国资改革(2017)69/143号文)及一审法院的判决书(鄂0204民初336号判决书第9页第1、16行)均明显载明:三环离合器的改制是先在 “三环离合器拟进行改制…”、省国资委后向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批复“同意…原则同意…”下实施的。没有任何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参与、如何指导(主导)、决定的文字证明村料。不知法院检察院凭啥认定三环离合器的改制是“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改制”?
“批复(批准)同意的”就是“主导下的”,这是哪一条法律法规的解释,逻辑可否说的通?
且三环离合器自身在改制过程中自始至终也没有向员工告示解释,说企业改制是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没有善意的提醒职工: 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受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连个“善意的提醒”怎么也不做呢?)。相反在纠纷发生后及后继的争议处理过程,一再让职工寻找司法救济途径。
《劳动合同法》是否不合时了?
为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基本执政理念,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我国政府顺应时代潮流,推出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一部让全国劳动者倍觉安全感、幸福感的好法律—《劳动合同法》。这么多年来它应该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十多年后,历经的十八大、十九大,法治建设提高前所未有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系列法制完善“升级“了,是否它反显得与现今的中国的经济发展(国企改制)状况不适应了,国家已开始动摇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决心了呢?
为何会出现:像三环离合器这般再三明火持杖从原因到程序到事后全程的粗暴地践踏《劳动合同法》条款,法官、检察官也弃《劳动合同法》于不顾,不依现成的明确的《劳动合同法》等条款有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拐弯抹角找其它的法律条规来曲意适用呢?
……
国家千辛万苦、好不容易出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今又要借“政府主导下引发的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法院不予理”等不明条文来应对老百姓,使老百姓遭受“不平等”剥削,让老百姓受伤害后有理无处诉,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干吗要如此的矛盾呢?
“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
“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眼见民受苦,眼见党纪国法、“法治”红线被逾越……
谁来保卫咱祖国?谁来保卫家?!
期待正义之士或媒体关注、介入,为“民生代言、为正义发声”!
欢迎点击以下链接或查看本人的博文了解更多信息!
· 如此法院信访等让老百姓咋“信”啊
· 《行政诉讼法》活见鬼了不成?
· 这地方法院“行政诉讼立案”也为何如此之难?
·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拭目以待!
· 致XXX§§§§&&&信
· 你信吗?我不信!
· 致尚在人世的魑魅魍魉
· 盼法治、盼公平正义!
· 为正义亮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