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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出台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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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9月24日讯(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王赟) 记者从江苏省教育厅官方网站获悉,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江苏出台了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明确了六大监管重点:

1.办学安全。从业人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不得录用无有效健康证明人员。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房屋、食品等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执行。校外培训机构要安装监控设备,实现培训场所和培训过程监控全覆盖、无死角;开展一对一辅导的场所(地)必须安装监控设备,或采用透明可视的非密闭培训教室。

2.师资队伍。聘用从事学科类教学人员要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聘用从事非学科类教学人员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聘用外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专发〔2017〕40号)、《江苏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苏教外〔2019〕84号)等文件规定,严格从教资质、经历。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行为人员。要将所有教师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等在培训场所公示栏中公示,同时上传到江苏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并做到上传的信息完整准确。

3.教学内容。学科类培训内容要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得进行超纲、超前教学,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对线下线上教学内容、教学活动的监管,教师不得发布有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不得向青少年传教和组织有传教内容的活动;不得借“国学”之名,宣传封建迷信等糟粕;不得以联合办学等方式,违规实施学历教育。

4.广告招生。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招生。必须依据《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少年儿童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招收3-6岁阶段儿童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学前教育;不得违规联合招生、雇佣中介招生;不得泄露培训学生信息、骚扰学生或家长。

5.财务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培训收(退)费以及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培训收费标准需进行备案和公示;收取的培训费要打入培训机构账户,并出具正式票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鼓励各地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探索建立风险保障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风险防控,并实施预警,切实保护培训对象合法权益。

6.党建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要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要更新观念,强化党建意识,提供党组织开展活动必要的工作经费、场所、活动时间等。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着力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确保机构党组织发挥作用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意见明确要落实监管举措,严格准入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立、合并教学点(办班点),或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买卖、出借、出租办学许可证,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培训类别或层次、举办者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业务的机构,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实施培训业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的校外培训。

编辑 : 金震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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