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税从“分类征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大家会有什么影响呢?
宫博士:首先,过去的分类征收会带来严重的税收流失和税负的不公平,大量的高收入人群在分类征收模式之下,有丰富多样的手段通过筹划来避税。比方说去年备受大家瞩目的范冰冰事件,让很多人见识到明星有如此多的手段在避税或逃税,如“阴阳合同”。事实上,以范冰冰为代表的明星们,用的最多的不是“阴阳合同”,而是“明星工作室”。“明星工作室“往往是个人独资企业,按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类非法人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这类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不实行查账征收,而是按照一个相对较低的征收率来核定征收,由此税负大幅降低。
除了明星的例子,再比如说同样是讲课,我在咱们学院上课拿的是工资,到校外讲课拿的是劳务报酬,工资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税,同样的劳动所得,校外的课酬就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税,如果收入特别高的要加成征收,税率高达40%,同样是劳动所得,税负差别非常之大,非常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劳务报酬所得高到一定水平我就要想办法去筹划避税,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具有筹划能力的往往有都是较高收入群体,由此又带来了新的不公平。归根结底一句话,分类征收的制度性缺陷非常明显,不利于征管,又有损公平。所以,我们今年的改革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类具有劳动性质的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并且实行按年汇总纳税,累计预扣预缴的征收办法。对比之下,分类综合相结合征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是会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并且有利于改善由分类征收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的。2. 您刚才提到了另外一点改革的内容——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您能跟我们具体讲一讲它的内容和规定吗?
宫博士:专项附加扣除,顾名思义,前边还有个专项扣除,这个概念是针对我们刚才提到的综合所得而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以及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子女教育支出一个娃一个月扣1000元,需要大家注意,父母一方100%,或各50%,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继续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历教育期间每月4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是取得证书当年扣3600元。大病医疗指的是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每年扣除医保报销后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上限是8万元,在8万元以内据实扣除。再一个是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房贷利息扣除,这里需要注意是首套房贷,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夫妻约定选择其中一方扣除,但如果是双方在婚前的房子,也各自都有贷款,那只能选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每月扣1000,或者夫妻各扣500元。注意,房贷利息扣除只能享受一次。住房租金,大中小城市分别是1500元、1100元、800元,谁租谁扣,如果夫妻二人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其中一方扣除。前提是纳税人或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自有住房,并且与房贷利息扣除不可兼得。最后是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每人不超过1000元。这些内容事实上18年底的时候大家应该比较熟悉了,而且已经用了快1年了。刚才跟大家说了,很多扣除方式是在一年之内不能变更的,还有的人是之前没有符合条件的扣除,现在有了,想在2020年进行扣除,还有的人是原来有符合条件的扣除,但是接下来发生了变化,还有一些小伙伴更换了工作,那么就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这里提示大家几点,如您2019年已享受过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并需要2020年在单位继续办理扣除,您需根据政策享受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关注前期填报信息的变化情况;如有变化请及时修改。为减轻广大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如果您不进行修改,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您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您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以免对您及时、准确享受政策甚至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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