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上午,山东省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吴宗乐就有关《条例》的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淄博市首个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已经连续三届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巩固文明创建成果,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精神文明法治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必然要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指出,要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中央文明委、文明办也就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水平提出明确要求。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这部《条例》,就是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
二是文明城市创建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各级各部门积极作为,全社会广泛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蝉联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硬件”和社会整体文明程度“软件”得到全面提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和现象,比如乱扔垃圾、乱贴乱画、不文明驾车、公共场合大声喧哗、不文明养犬、共享单车无序停放等不文明现象,与全国文明城市标准要求和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存在一定差距。同时,在整治不文明行为工作中,有些方面还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随着创城工作的深入推进,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急需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
三是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继续锲而不舍、一以贯之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前进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力量、丰润的道德滋养”,为我们常态化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坚持不懈地抓好精神文明建设,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系统化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保障。《条例》明确了倡导性文明行为和禁止性不文明行为,规范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管理行为,为引导、规范和管理全社会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适应了本市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的实际需要。
2018年初,市文明办着手起草了《条例(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工作室、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联系和指导。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2019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4月23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法工委在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调研的基础上,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工作室、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8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表决稿)》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市人大常委会9月29日公布实施。《条例》的出台,必将推动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再上新台阶,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
《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机制。《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管理工作机制,具体规定了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文明办,政府及工作部门,以及镇办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第六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支持、参与、规范、引导责任。同时,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以及窗口行业工作人员等特殊群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当发挥表率作用。
(二)关于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条例》第二章,将文明行为分为倡导性、禁止性两大类作了规范。第一类,对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作出倡导性规定,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关爱弱势群体等方面,列举了16项行为规范,将中央、省文明委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本市文明创建的经验做法通过法规条文固化下来,进一步明确导向,树立文明标尺(第八条)。
第二类,针对在公共秩序、交通、社区、生态环境、旅游等领域社会关注度高、市民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采取列举方式,作出禁止性规范。包括:(1)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破坏公共绿地,不文明乘车、驾车,广场舞、甩响鞭噪音扰民,不文明养犬,随地吐痰、大小便,违规摆摊设点、张贴小广告,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2)向车外抛撒物品,随意变道、强行加塞、违规停车,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等不遵守交通秩序的行为;(3)在社区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晾晒衣物、被褥,堵塞他人车库门、占用他人停车位,装修装饰噪音扰民等社区不文明行为;(4)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垃圾、塑料、皮革等物质,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5)不文明上网、旅游等行为(第九条至第十九条)。
(三)关于鼓励与支持。《条例》规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正向激励;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以及困难帮扶制度;鼓励企业对职工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第二十条)。鼓励、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第二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公益活动,鼓励公民见义勇为,鼓励公民无偿献血,鼓励开展急救行为(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鼓励关爱环卫工人;鼓励在特定公共场所配备爱心座椅、母婴室;鼓励单位免费向社会开放厕所,鼓励在特定场所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二十六条)。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保障与监督。本章规定了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镇办及大众传媒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依托公共文化设施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对慈善公益、见义勇为、遗体捐献等先进模范人物进行荣誉发布、展示和道德宣传。(第二十九、三十条)。大众传播媒介应依照有关规定刊播公益广告。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公交车、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的经营者、管理者,应依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刊播、展示公益广告(第三十一条)。《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教育、交警、城管、商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互联网信息等部门和镇办、村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一条)。
《条例》建立了不文明行为曝光制度。规定市、区县文明办和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以适当形式予以曝光(第四十三条)。
《条例》建立了不文明行为劝阻、投诉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管理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引导和劝导、制止等工作(第四十四条),市民可以通过12345政务热线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第四十五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省地方性法规以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对十九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具体违法行为包括: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污物;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制造生活噪声、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装饰装修产生噪声、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乱涂、乱刻、乱画的,或者随意发放、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露天焚烧秸秆,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十九种。
针对养犬扰民,以及共享单车投放过度、车辆无序停放,严重影响市容和城市形象的问题,立法中进行了制度设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创设性的设定了行政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