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奉贤法院二审维持了一桩打假案件,判决晨光文具加盟店主小杨承担15万元惩罚性违约金。具体案情如下↓↓
小杨是一个网店店主,在网上售卖水笔、铅笔、橡皮擦等,为打响知名度,经人介绍,她与晨光文具(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文具”)签约,成为加盟店主,并将网店的名字改为“晨光文具喜杨杨网店”。不久,小杨发现,搭点假水笔卖卖成本更低,赚得更多!
不料,这种低端操作,未曾瞒过晨光文具。晨光文具不仅购买了小杨店里的商品得到了证据,还进行了公证!面对铁证,经协商,原本2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违约金,晨光文具同意减少小杨5万元赔偿。奉贤法院经过二审维持,判决小杨承担15万元惩罚性违约金,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晨光文具赠于奉贤法院锦旗一面
签订加盟合同,就是为了防止商户之间合作信誉不被侵害,商户的售假行为将直接导致品牌方商誉受到侵害,责任方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
严厉打击了售假卖假好是好,是否有判决依据?判决是否可复制?据悉,惩罚性违约金并非想用就用,但是只要符合条件,对保护知识产权和驰名商标大有裨益。了解完进阶说明书,您就知道了↓↓
不是赔偿,是担保!
惩罚性违约金约定的目的与补偿性违约金存在本质不同。补偿性违约金设立的目的在于明确违约行为产生以后的赔偿金额,为履约方提供履约保障,指向的是赔偿损害之范围预定。而惩罚性违约金设立的目的并非为了赔偿,而是以支付相当一笔款项的“行为”作为担保,促使合同的履行。在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的场合,从债务人的角度看,高额的违约金构成了实际履行义务的压力;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违约金构成了实际履行请求权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咱俩约定了不能胡作非为、为所欲为,哪天你违反了约定,就要承担起责任来,赔一大笔钱,这样大家都老实了。
专门针对无形赔偿!
虽然惩罚性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害为限,但并非一味支持债权人的所有请求。从形式上看,之所以以惩罚性违约金的表象应用于审判实践,在于适当降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以保障正常履约方的正当利益,彰显公平主旨,即惩罚性违约金仍需以相应损失作为请求的基础,只不过其请求的基础可以涵盖商誉、商机等无形性的损失。当然,如果从常规的知识层面无法确认这种无形损失的,惩罚性违约金也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满足两个条件可以适当调整
一、恶意不大的可以回调
简单来说,就是网店的态度是否恶劣决定了是否需要全额惩罚赔偿。如果态度十分恶劣,故意用假文具以次充好,不仅让学生朋友不能好好学习,还到处损害文具品牌名誉,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进行较大力度的惩罚;而有的店主是因为个人能力有限,被不法商贩混入了假文具,那么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减轻一丢丢惩罚的力度。
二、双方同意回调的,应当调整
本案中,虽然网店销售单的假文具金额有限,但是对晨光文具的品牌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判决全额赔偿20万元是没有问题的。晨光文具方面考虑到网店的实际经营状况,主动提出减少5万元,法院最终同意了这一请求,将惩罚性赔偿金下调为15万元。
此后晨光公司又陆续状告多家售假网店,网店店主有了小杨的前车之鉴,纷纷承认错误,赔偿损失。从奉贤法院了解到,不少案件都以调解或者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案,晨光文具这一知名文具品牌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编辑:小赖
往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