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USA质疑移民局“再投资”要求!维权EB-5投资人!
美国EB-5投资移民行业协会(IIUSA)建议,投资者有权在不违反不可撤销投资承诺情况下退出再投资
好望角独家消息,本周早些时候,美国EB-5投资移民行业协会(IIUSA) 应美国移民局的要求发送了一份行业备忘录,阐述了EB-5行业对美国移民局再投资政策的关切以及政策中需要明确和更改的具体条款。
2018年10月,IIUSA董事会成员会见了包括移民投资者计划办公室(IPO)在内的美国移民局代表,就EB-5政策和EB-5区域中心计划的未来进行了公开对话。
对话讨论了许多议题,但最紧迫的一个议题是EB-5投资的再投资以及移民局在相关政策方面的操作指导。
再投资对EB-5行业影响巨大,但一直以来官方对此都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IIUSA对此表明了态度,并且要求当局提供更多细节方面的指引。这些官方的规范与区域中心运营、交易结构和投资产品透明度都是息息相关的。
IIUSA的公共政策委员会起草了备忘录,经过几个月的辩论、讨论和编辑,董事会批准将其提交给移民局。备忘录的要点如下:
备忘录要点
“处于风险状态的新商业企业再投资”没有法律依据
备忘录就“投资者的资金需要再投资”提出了法律依据方面的疑问。
即使就业创造实体(JCE)偿还了新商业企业(NCE)的贷款,只要新商业企业在投资者两年有条件居住期(持有条件绿卡期间)结束前未偿还投资者资金,根据项目要求,投资仍然处于风险之中。
IIUSA坚持认为,如果在投资项目完成时,投资者的两年有条件居住期还没结束,那么“再投资”这一要求就没有法律依据。
新商业企业的任何再投资都应被认可
如果美国移民局拒绝了IIUSA “额外的新商业企业处于风险状态的再投资并不是必须的”这一立场。那么,新商业企业在满足创造就业要求后进行的任何投资(包括对有价证券的投资)都应被认可。
信中还指出,在创造就业岗位后的维持期内,不应对已批准的I-526记录中确定的业务范围进行额外审查,并且应允许新商业企业为满足该期间的风险要求而进行的任何后续投资。
应允许在区域中心和目标就业区之外再投资
IIUSA的备忘录还坚持认为,创造就业岗位后的再投资,应允许新商业企业在美国境内任何地方进行,而不应继续要求在区域中心的范围内或目标就业区(TEA)内进行再投资。
但是,如果有寻求创造额外就业机会的资金需求,IIUSA建议允许任何有良好声誉的区域中心发起再投资以创造就业,从而体现目标就业区的特性,这个过程中,还是由投资者来提供再投资的经济分析或其他创造就业的证据。
为了进一步促成高效和负责任的再投资机会,除非新商业企业主动寻求能给目标就业区内带来新就业的投资机会,否则不应强制要求在目标就业区进行再投资。
再投资政策中关于“重大变更”和“投资者退出”的问题需要明确
IIUSA建议:
- 为适应再投资政策,应允许对新商业企业和就业创造实体管理文件进行修订,并且不会因此触发“重大变更”从而影响EB-5申请资格;
- 有条件永久居留权发放前的再投资不应视为“重大变更”;
- 投资者有权在不违反不可撤销投资承诺情况下退出再投资。
信中最后指出IIUSA渴望继续与移民局进行开放和富有成效的对话,以便在寻求政策解释的灵活性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和切实实施的再投资政策,以便行业利益相关者能够负责和有效地为项目和投资者完成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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