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的最终价值对被拆迁人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评估机构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作用万分重要。那么,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评估机构如何决定呢?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一、推举式选定
选择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应当组织召开由被拆迁人代表、估价机构、拆迁管理部门组成的听证会,主动推举合适的估价机构供被拆迁人参考,如被拆迁人代表无反对意见的,即为确定。如被拆迁人代表半数以上持反对态度的,拆迁人可另行推举估价机构,再次征求被拆迁人代表的意见。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其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房屋拆迁估价资质证书
(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估价人员的个人估价资格证书
(四)估价机构的组织机构名称及技术素质情况简介
(五)规范的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样本等。
二、抽签式选定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干涉。按照《条例》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施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因此,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估价机构的选定发生矛盾时,则应当由拆迁管理部门在已经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录中抽签确定估价机构。
采取抽签式的方法选定估价机构时,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司法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并对抽签的器具、程序、方法、结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抽签结果应当众宣布,并制作司法公证文书。
三、自选式选定
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估价报告。
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方式的限制条件是,必须具备估价资质,估价人员必须具备估价资格,执行估价标准必须切合实际,符合被拆房屋所在城市中的类别质差、房地产市场基准值。
自行选择估价机构的前置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对原估价结果提出异议,经估价机构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当事人方可自行选择估价机构。
圣运律师提醒: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评估确定,而房屋价值的评估有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评估、公示、送达等。而整个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选择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等权利,这对被拆迁人至关重要。因此,被拆迁人需明确自己的权利是否侵害,如有异议可随时咨询专业律师。圣运律师免费咨询热线:1381117637。
文章 | 志 富
视觉 | 陆 田
编辑 | 志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