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按约定到银行提取借款,也要向银行支付利息吗?
每日一题2019年5月21日(答案见次日贴)
案情简介
郭某夫妇经营一家小型服装加工厂,为了扩大生产量,夫妇二人决定购买一条服装生产线,扩大经营规模。由于手头资金紧张,夫妇二人决定以工厂法人代表的身份向银行贷款。很快,在郭某夫妇提供了相关手续并提供保证人后,双方很快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还款利息及其他事项。后来,郭某的工厂出了问题,导致其于约定提款日后的1个月才去银行提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郭某这1个月的利息要一并归还。郭某认为自己并未提款,根本没有使用该借款,为什么要向银行支付利息呢?
以案释法
郭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取借款日期支付银行利息。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支付利息应当从约定的提款日期开始计算,并不是从借款人实际提取款项的日期开始计算。因此,本案中虽然郭某未按约定去提取款项,但仍然应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律师提示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金融机构作为贷方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签订即告成立。在借款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提款日期,利息的计算也会相应的从约定提款日期开始计算。
银行还有一种随借随还的贷款,是指银行给借款人一定的贷款额度,在这个额度内,可以随时用款,用多少款,给多少利息,不用了,就随时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归还贷款,停止计息。随借随还贷款可在一年之间反复使用,按天计息,多用多付,少用少付。这种贷款则是按照用款(提款)的金额及日期计算利息,但其实质仍然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日期和比例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