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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规范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涉及行政审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提出,进行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国家和省信用办已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用办省编办江苏省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37号)等文件。涉及行政审批社会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密切相关,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行政审批前置认定转移到中介服务组织,涉审中介服务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改革成效与社会认同之间存在较大反差,亟待加强监管。

二、起草过程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各项部署,建立完善以事前信息申报和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为主要特征的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全流程信用管理机制,市经信委(市信用办)和市编办(市审改办)在认真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常州市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制定,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迫切要求,是推进“放管服”、增强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营造诚信高效社会中介服务市场环境的必要手段。切实加强中介机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对我市促进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诚信、规范、高效、健康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确立了管理对象。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清理规范要求,将各类涉审中介机构作为信用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参与行政审批服务过程,并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监测、运维、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部分是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信用监管。主要是从建立信息申报机制、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制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强化违约曝光、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实施事后联动监管、建立异议信息处理和信用评价不当纠正机制等七个方面进行监管。

第三部分是加强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应用。主要是从严格落实中介超市网上平台运行和管理要求、完善涉审中介机构信用档案、推动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广泛共享、逐步提升“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功能等四个方面加强平台应用。同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常州市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8〕121号)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审核、日常管理职责。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是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加强督查考核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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