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老兵被银行保安两次群殴,党的生日凌晨含冤离世!
逝去的老兵:您永远是儿子心中的英雄!愿天堂里不再有伤痛、困苦和不公------!!!
老兵刘某柏1944年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县,1964年入伍黑河边防军(隶属原黑龙江省军区独立二师)。1967年7月1日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系“珍宝岛自卫反击战”参战人员。曾多次参加抢险救灾,获得过:集体一等功、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全军五好战士”等荣誉称号。和平时期后,曾先后在辽宁省军区、武警辽宁总队多年从事军事管理工作,2004年从沈阳市司法局退休。
2012年1月31日,老兵独自一人去中国银行沈阳分行纪检等部门,反映其长子刘春阳(退役军人。无任何过错被欺诈、胁迫下岗,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资纠纷问题及该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陈艳违法、违规行为。期间在途经人力资源部依法送达《公告》过程中,被该行保安张威、李有亮等人,强行从其办公室拖拽到九楼电梯口殴打,倒在电梯间里近三个小时无人管。家属在接到老兵“救命啊”电话后,到场并同时“多次”报警、申请警务督察监督,才由当地朱剪炉派出所接警后移交沈阳市公安局经济保卫分局受案。经沈阳市公安医院验伤为“右胸壁挫伤,诊断提示:腔隙性脑梗塞”等伤病症。
老兵第一次被殴打诊断报告书
同日住进辽宁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经沈阳市公安局经济保卫分局所谓“善意调解”,老兵考虑“都是孩子,为了工作受人指使”,双方达成谅解。
2012年4月1日(注:西方愚人节),老兵连续第三天来到该行,等待反映问题及追索其长子被违法、违规解除的劳动合同手续。8时39分许,在该行营业部一楼至二楼楼梯中间,被保卫处长隋明率领保安李有亮、黄帅、张宝志等人,采用故意撞击、撕扯、推搡等有预谋的“肢体攻击动作”,强行抢走投诉材料和“物证”。并强行拖拽将老兵扔到该银行大门外,倒地不起长达近一个小时。老兵报警后,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保卫分局出警。
老兵第二次被殴打部分现场照片
老兵第二次被殴打部分现场照片
老兵第二次被殴打部分现场照片
经沈阳市公安医院和沈阳市骨科医院诊查,初步诊断为:“左6肋骨折、胸部挫伤、左肘与腰椎扭伤、右手部外伤、皮肤划伤”等多处伤病情。出具意见为:“查阅《人体伤害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因检查不全 该患的损伤程度本次检查不能确定,需继续诊治并适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沈阳市公安医院验伤办)
老兵第二次被殴打公安医院验伤照片
老兵第二次被殴打公安医院验伤报告书
老兵第二次被殴打骨科医院放射检查报告单
2012年4月25日沈阳市公安局经济保卫分局出具《投诉事项的答复》,凭空将沈阳分行辩称为“沈阳支行”。告知:“无案件管辖权”?明显与沈阳市工商局《企业资料查询卡片》相违背,根本无“沈阳支行”企业名称。
经济保卫分局投诉事项答复书
沈阳市工商局企业资料查询卡
老兵历经近两年半的控告、申诉后,终于在2014年9月19得到沈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知:维持对沈公(经保)不罚字【2014】第002号不予处罚决定。
沈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由于沈阳市公安局经济保卫分局“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迄今住院医疗费用(9718.77元)无人赔偿、被害人无法委托进行《司法伤害鉴定》、更无相关施暴人员受到法律规定应有的制裁?
经济保卫分局不予处罚决定书
同年十月,老兵将该局行政诉讼到当地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行初字第161号判决书:经庭审质证确认:被告提供的第19号证据(注:案发现场视频),“因该影像资料不连续,不符合视听资料证据要求,本庭不予采信”。同时认为:“被告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行使治安管理职责的法定职权”。并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不予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上诉后,【2015】沈中行终字第26号判决书认为:“被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属于程序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处罚结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后,【2015】沈中行监字第94号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柏的再审申请”。
老兵历经4年多的血泪控告和不公正司法判决后,心力交瘁于2016年11月再次复发脑梗塞(第一次被银行保安殴打后引发的病症)。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在医院和家里卧床不起19个月后,于2018年7月1日0时9分“含冤离世”。临终前流着泪不断重复着说:“再这样下去,无数先烈的鲜血就白流了------”?
全党同志一定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习近平
注:为避免过多打扰逝者“亡灵”,老兵姓名隐去中间一字。据史料记载:1964年10月15日至1969年3月1日,前苏联方面挑起边境事件达4189起,制造了一些列流血事件。老兵在此期间一直战斗在前沿一线。本文部分证据图片采用复印件(因原件已法院归卷),如有任何虚假?本人愿负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