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证监会发布了一则令大家啼笑皆非的内幕交易的案例
案例里讲到:住在杭州的王女士,偶然偷听到老公王先生在电话里和别人讨论上市公司巨龙管业(目前已经更名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下面建成巨龙管业)将收购自家公司的事情,于是,自作聪明的王女士感到有利可图,便使用两个股票账户买入了合计价值600万元的巨龙管业股票。
但尴尬的是,她买入的股票却练练下跌,在内幕交易期间亏损了227万,而她也在最近收到了证监会50万元的罚单。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处罚书来看,王女士的丈夫是杭州搜影公司的创始股东和董事长,是这次重组项目杭州搜影方的主要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1月7日,巨龙管业将二次上会修改方案通知了王先生,王先生从该日起知悉内幕信息。
王女士则是王先生的配偶,二人共同生活,关系密切,且王女士承认,大约2016年11月初至12月底,几次在家里听到王先生打电话与别人讨论杭州搜影并购重组的事情,并问过王先生并购重组的意思以及巨龙管业并购重组后的前景,自己萌生了买“巨龙管业”的想法,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王女士使用了其实际控制的两个账户进行了交易,但实际盈利却不是很好。
而证监会认为,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11月7日,公开于2016年12月21日,这期间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王女士控制的两个账户存在银证转账后马上、大量、首次、单向、全仓买入的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账户的开立时点、银证转账时点、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公开高度吻合。
王女士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巨龙管业”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巨龙管业公司公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有关人员邮件、飞行记录、“郑某敏”账户资料、“张某平”账户资料、有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而根据《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02条的内幕交易行为。
于是证监会遂决定:责令王女士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而对于内幕交易罪,都有哪些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呢?
对此,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闫小芹律师表示:
其实这次证监会的处罚算比较轻的,一般来说,我国处罚内幕交易行为有3种形式。
1、行政责任
这里的处罚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
(4)警告,如果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
另外,除了行政处罚之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像赵薇夫妇就被证监会禁入市场5年)
2、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比较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犯罪的,才会有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3、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投资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就内幕交易案件的立案受理、赔偿标准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多。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就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行研讨,相信待未来司法解释出台后,投资者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增加。
如果大家也有此类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私信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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