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严格遵守民诉法的规定,司法才能真正的公正
近来在一些区县法院代理案件发现过去在法院从事法官职务的个别人因触犯刑法被开除,依然在原任职的法院代理案件(在企业做法律顾问),我们提出质疑不适宜作为代理人,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院给我的解释是这个“离任”是指退休或者离职。
我强调的是,“原任职”的含义是指“原来任过职务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法》的第17条的解释指出,“离任”是指开除、离职、退休等。经裁判文书网查询,此人曾经在原任职法院多次代理案件,无人问津。
区县一些个别法官在案件尚未开庭时主动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哪些情形属于人民法院主动收集证据以及哪些情形属于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做了明确规定并加以限制,因此案件的承办法官在不具有上述情形下自行收集证据,足以说明是违法的,我们对此提出回避,在多方努力下,法院同意对承办法官的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