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绿化造林成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盘龙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2019年度野外用火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为全区森林防火期,2019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为全区森林高火险期。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五)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
(六)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七)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九)其他野外违规用火。
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每个公民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履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形成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局面。对违反上述九项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森林火灾,应当迅速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63166220)或拔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三、依法治火,严厉惩处
(一)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野外用火未引起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害和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林区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或在封山期限内擅自进入封山范围,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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