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一流大学,离不开一流的研究。开展科学研究,就是面向未知领域进行不懈的探索,没有止境,但不等于没有边界。学术伦理就是这样一个不应被忽视的边界。学术伦理不是管束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规范,而是对于他们的研究对象、方法以及外部性的影响的伦理考量和伦理评估。建立大学伦理委员会制度,可以加强和完善学术伦理规程体系,作为对“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目标的落实之举,其亦有助于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乃至学生个人品德建设,有助于大学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根本使命。
关键词:大学;学术伦理;大学伦理委员会;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立德树人
建设一流大学,离不开一流的研究。科学研究,是面向未知领域展开的不懈探索,没有止境。堪用“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谈笑凯歌还。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的词句来形容。不过,没有止境不等于没有边界。这种学术研究上的边界既包括学术规范方面的,也有学术伦理层面的。
学术规范在20世纪90年代曾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相关研讨一直持续到本世纪初。从学者讨论的内容来看,主要针对的是学术论文写作规范,引证体例,对伪造(fabrication)、弄虚作假(falsification)、抄袭剽窃(plagiarism)等行为的认定等与文风、学风有关的话题。特别是由其中有关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问题,引申出了建设“学术诚信”的议题,进而又有人采用了“学术道德”的称谓,与“学术规范”交替使用。正是在这些研讨的基础上,教育部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2006)等政策文件。
学术伦理则是和学术规范(或前述意义上的学术道德)不同的范畴。它不是用以管束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规范,而是对于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本身所产生的外部性的影响进行伦理考量、伦理评估的标准和机制。
举例来说,2017年爆出的107篇论文撤稿事件就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更确切地说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而更早一些时候发生的“黄金大米”事件涉及的则主要是被测试对象的知情权问题,属于学术伦理范畴。当然,学术伦理的范围还不只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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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实验可能涉及的伦理问题包括:实验系统的安全保障如何,长期生活在这样密闭的环境中,是否会对被测试人员(志愿者)的身心产生不利的、不可逆的后果?为了如实记录实验进程与结果而采取的措施(如实时监控录像、生理数据采集)是否会侵犯被测试人员(志愿者)的隐私——测度女性被测试人员的体温的测度会反馈其生理周期的变化。又如,实验的一个附带目标是打破密闭实验的时长纪录,但实验期间,若某被测试人员(志愿者)家庭突发变故,是否该如实告知并允许其终止实验出舱?类似的涉及“学术伦理”的例子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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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以研究名义杀死这种罕见鸟雀,引起争议。
(图片来源:美国自然历史博物馆)
显然,科学研究中潜藏着诸多利益、原则上的冲突,绝非只是人对静止的物的观测与解读那么简单。面向不确定的未知领域的研究,极可能会牵涉到特定、不特定个体人,甚或群体的人,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因此科学研究不应只有“科学”一个指针或判别标准,还应该从伦理(科研的道义责任)的维度,对该研究所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严肃、认真的考虑。对上述冲突、利益、人的关切,正是学术伦理的应有之意。
其实不只是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也同样存在着伦理之维。比如,在对某些人群进行访谈时,要不要充分考虑受访者的感受(如因勾起其对往事的回忆进而引起不快甚至痛苦),是否要以及如何注意在保证研究真实性的前提下,充分保护受访者的隐私?在进行类似于Milgram电击测试这样的人类行为研究时,要不要考虑被测试者(按电击按键的人)的主观感受,以及一旦其发现试验完全虚假的,而自己在被测试过程中的表现又不令人(自己)满意,不那么“道德正确”时,其内心的沮丧、自责等等可能的负面心理,是否要在事先予以充分告知或事后设法予以疏导、慰藉,以使之得到宣泄、脱敏?
这些伦理问题,是科学研究中普遍、客观存在的。如何在研究项目论证、设计之初就对其加以有效识别,做出预案;在事中积极应对;在事后进行及时评估或补救,并不只是个体的研究人员的事,也应该是大学要尽到的责任。
强调学术伦理的意义还不止于此。大学,作为培养人才的机构,具有很强的迁移和示范效应。今天的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可能就是明天科研的领军者。“师如何教,亦师所教”。学生跟随老师参与学术研究或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学位论文写作的过程,也正是接受有关学术伦理的训练、明了学术研究中的伦理维度、边界、标准、尺度的过程。因此,在大学教育中增加有关学术伦理的内容,也应当被理解为是大学承担立德树人这一教育的根本使命的一部分。
经过学界与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如今越来越多的学术论文写作规范、引证体例获得了成文化的表达;有关惩戒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也不断累积,可供学界同仁学习援引、镜鉴诫勉。但与此同时,对于纷繁复杂的学术伦理问题,单靠个体的努力却必能有效应对,而需要从业者进行公开的讨论,以达成共识;需要有非常具体的行为指引、先例、规则、程序等制度保证;需要有专业的机构在事前进行提醒、评估和把关。这方面,生物医学领域普遍设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了非常好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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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生物、医学领域普遍设有伦理审查委员会或机构伦理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通过预先审查,对相关研究(人体测试方法)所可能会给受试者造成的身心损害进行预判,并对研究者予以提示,从而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对英文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的对译,也有直译为机构审查委员会的。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对学术研究中采用的各种研究方法是否符合伦理要求等问题加以审查。IRB制度源于美国,其起初审查的领域主要是生物医药和行为研究等涉及人的学科,以保护相关研究的受试者的权益。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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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回应,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分别制定了法律和联邦政府法规以保护受试者权益。前者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和《公共卫生法》。与受试者保护相关的联邦政府法规主要是《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第45篇第46部分(45 CFR 46)、第21篇的第50部分(21 CFR 50)和第56部分(21 CFR 56)。其中,第45篇第46部分由美国卫生部于1974年制定,适用于大多数由联邦政府资助的人体试验研究,包括了4个分部。
如今通常被称为“通则”(Common Rule)的A分部(Subpart A)起初是1991年制定的《联邦受试者保护政策》(The Federal Policy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后来其被编入《联邦法规汇编》第45篇第46部分。A分部规定了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和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两项基本保护措施。B、C、D分部规定了对孕妇、囚犯和儿童等特殊弱势受试者的附加保护措施。[3]
概括说来,受试者保护“通则”针对联邦资金资助的研究中的受试者保护问题提出了三项基本要求:由研究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研究方案进行独立审查,获取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以及机构的政策依从性保证(federal wide assurance)。
在如今的美国,各个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都根据《联邦法规汇编》(45 CFR 46)的要求设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并经美国卫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DHHS)下属的“受试者保护办公室”(Office for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OHRP)认证,负责审批、监督本校涉及受试者(human subject)的研究项目,以实现对受试者的保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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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实践
在我国,1998年,卫生部成立了“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2003年该部成立了“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医学行业科技发展中有关伦理问题的咨询和审查。此后,各级医学院校、医药研究机构以及药理临床试验基地相继设立伦理生产委员会。
2007年1月,卫生部又制定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要求在该部之下设立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本行政区域的伦理审查指导咨询组织。二者作为医学伦理专家咨询组织,主要针对重大伦理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对重大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同时对辖区内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工作履行指导、监督职能。[5]
2016年10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自同年12月1日起实行。按照该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头成立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该办法还要请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本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含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等),以及在本机构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审查培训等。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物医学领域和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考虑少数民族委员。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并定期接受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委员协商推举产生。[6]
与上述科研机构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做法相比,国内大学(指非以医药为主要专业的大学)设立伦理委员会的还不多见。鉴于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度在生物、医学研究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现实中大学面临的学术伦理挑战,有必要考虑在大学(专门的医药方面的高等院校因已经有相关机构设置,故不再此列)中建立伦理委员会制度。
设立大学伦理委员会,可以加强和完善相关学术伦理规程建设,提升人才培养境界,助力学生整体加强学术伦理道德修养,是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乃至学生个人品德建设的有力抓手,亦是对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提出的“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这一要求的落实。
概括而言,大学伦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草拟学术伦理规范报请大学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务委员会或教代会批准;(2)就已有的学术伦理规范向校内师生进行宣传、介绍和培训,接受各方咨询;(3)组建专家评议组,由其对校内师生承担的由学校资助(含第三方经由学校账户转拨经费)的学术研究在立项前进行学术伦理审查,并出具相关意见,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的主题、方法的合伦理性,研究对象(如受试者)的权益保障,该研究对公众知觉的影响等。(4)就校内师生主动提起的学术伦理审查案(如学生学位论文选题或研究方法是否合乎学术伦理等),组建专家评议组,开展相关审查;(5)收集整理保存相关文件档案;(6)与其他校内机构或校外同行就学术伦理建设事宜开展沟通协调。
参考文献
[1] [美]纽曼,科特瑞亚,斯葛瑞. 高等教育的未来:浮言、现实与市场风险[M]. 李沁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66-67.
[2] [美]格雷戈里·E. 彭斯.医学伦理经典案例(第四版)[M] .聂精保、胡林英译. 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262-271。
[3] 李歆,王琼. 美国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的联邦法规及对我国的启示[J]. 上海医药,2008(9):403。
[4] 蒋慧玲. 美国大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运作及其制度基础[J]. 比较教育研究,,2011(3):17。
(原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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