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化解24条历史遗留问题狡辩之词的回应
24条公益群地图姐李秀萍
第一、关于新解释适用一审二审案件,终审案件只能走检察院抗诉的说辞站不住脚——
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承诺的有错必纠表态和指导审判权威文章以及两个明传文件白纸黑字的表达以及部分地方高院文件的文字表达,在上述文件中,明确对已经终审的案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予以提审改判。
其一: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解释》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中央各大官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均采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新闻通稿,即采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程新文的文字通稿《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央视也有新闻直播。
问: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释》的适用范围?
答:《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1期(总第73辑)刊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程新文和法官刘敏、方芳、沈丹丹的专门文章——《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用于指导各级法院和各地法官对夫妻债务新解释加强学习、理解,做好贯彻、适用。
(五)解释的适用范围
《解释》第4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解释》规定不一致的,自2018年1月18日起不再适用。对于与《解释》不抵触的有关认定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则继续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向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明传通知,明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具体工作要求: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和执行和解力度。因此,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三: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其四:2018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审查涉夫妻债务纠纷信访案件的通知》法明传(2018)67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2018年2月7日,我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就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提出要求。近来,“24条公益群”成员频繁到我院和各地高院集体信访,反映部分已经终审的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信访立案难,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受着处理历史遗留案件,现就开展集中审查涉夫妻债务纠纷信访案件通知如下: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组成专班,由民一庭牵头,并会同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等部门,集中审查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涉夫妻债务纠纷信访案件,全国妇联权益部向我院提供部分案件统计表(见附件1、2),所涉的案件绝大多数已经终审,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信访案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案件。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已经终审的信访案件,甄别时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结果明显不公”一般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未举债配偶一方不知情、未受益;二是债务数额巨大;三是未举债配偶一方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三、对于符合改判标准的信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必要时可暂缓执行。要切实加大调解力度,积极促成和解,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前对相关案件审查完毕。
另外,在依法提起上诉、向法院申请再审后,根据法律规定,依然可以依法向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提出申诉,通过法院内部发现错误方式直接提起再审。其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文旨在针对法院系统狡辩之词予以驳斥。但是实际上,除上述维权依据之外,以此类推,在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后,当事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通过检察院内部提起抗诉。当然,这条路类似纸面安慰,因为即使正常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程序,观察各地情况,大多数此类抗诉案件以和稀泥调解结案为主,24条被负债人不得不在各方施压下被迫违心接受调解结案。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即使上述路径走完,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要求个案监督。但此路经常限于纸面安慰。这种路径现实操作的艰难,也正是本人特别强调必须聚焦监督责成各级法院构建化解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信访案件工作专班、纳入各级法院2019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目标的根本性原因,因为24条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的关键还是要落实到瞄准一切外部监督途径发力倒逼各级人民法院自查自纠上来。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二、关于24条没有废止说辞引发的误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1期(总第73辑)刊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程新文和法官刘敏、方芳、沈丹丹的专门文章——《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用于指导各级法院和各地法官对夫妻债务新解释加强学习、理解,做好贯彻、适用。在该文“解释的适用范围”部分表述如下:
《解释》第4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解释》规定不一致的,自2018年1月18日起不再适用。对于与《解释》不抵触的有关认定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则继续适用。
请注意此处结合这篇文章的全文意旨,重点强调的是“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解释》规定不一致的,自2018年1月18日起不再适用。”实质意思表达承认的是“24条”被以新规代旧制的方式修正。
然而到了2018年5月23日浙江高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中,文件中明确包含这样的文字表达:“目前,《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并未废止”,甚至还包含引发社会广泛恐慌的20万元标准:“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此后,曾在法院工作20年并担任10年基层法院院长、现任基层检察长的“24条”问题著名专家之一马贤兴(原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院长、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此认为:“这个细化规定有两个败笔。一是该规定提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并未废止”,这一说法是对最高法院“新解释”的不当理解,既与“新解释”的精神不符,还会形成新的误导。二是以“20万元”划线就更不妥当了。该省虽然是发达省份,但也存在地区差别。任何一刀切都不是科学的做法。”
在各地实践中,浙江高院这个文件出台以后,多地被负债人反映:感觉“24条”固有问题又有卷土重来的苗头。长期负责审理夫妻债务案件的各地法院原班法官因循守旧,延袭“24条”身份株连僵化思维者流不在少数,对“24条”法理错误的本质缺乏认知,对“24条”引发乱象的实践后果缺乏反思,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解释规范民间借贷、引导公序良俗的用心良苦缺乏深入学习领会,在各省均有适用夫妻债务新解释判决夫妻债务案件的新案例产生同时,一些地方也有继续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精神、延续举证责任倒置、扩大化家事代理权、简单化粗暴认定共同生产经营之债等,用以判决此类案件的不和谐杂音接连伴生。
“24条”是否被废止,夫妻债务新解释虽然没有在文字上直接表述,但从内容上看,夫妻债务新解释确立的夫妻债务的认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24条”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和例外情形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完全不同,主要是以财产共有关系或婚姻关系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及其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再适用。因此,“新解释”实质上彻底否定了“24条”。实际上,夫妻债务新解释是对“24条”的革命性修正。
第三、在“24条”历史遗留问题上,关于“法不溯及既往”说辞的谬误——
中央电视台六集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里,一段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总书记谈冤假错案的同期声视频首度披露:“冤假错案对整个执法公信力带来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确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向来就是党的工作原则。破解“24条”历史遗留问题困局需要法律智慧,更需要更多法院、检察院,更多院长、检察长直面民生疾苦、坚持司法为民的担当。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在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发布后,曾经公开撰文对此给予分析,并且呼吁:“为使新司法解释得到有效施行和公平适用,应当将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判案件中尚未执行完毕的一律中止执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一、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理解,一般具有溯及力。
司法解释并非是对新法新规的制定或创设,而是对现行法律规定在具体运用过程中的细化和解释。因此,既然法律本身含义即是如此,法律的效力一直存在,那么司法解释当然应当可以溯及既往。
二、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该解释具有溯及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在实质上已经明确新司法解释的溯及效力。
三、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
根据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适用错误或已失效司法解释的情形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这一规定在实质上已经认可了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权,对“24条”展开备案审查的事实证明:“24条”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错误解释,是违反上位法(婚姻法41条)的错误的司法解释,属于“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人民法院原判决只适用“24条”、不适用《婚姻法》第41条而作出共债判决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夫妻债务新解释采取“新规代旧制”的形式废止“24条”推定规则。对过去适用“24条”判决的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性质进行纠正。如果是明显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当时简单机械适用“24条”推定为共同债务,完全可以适用《婚姻法》第41条和夫妻债务新解释予以纠正。对于事实或证据认定错误的,应当根据其错误程度和原因,实事求是处理。有错必纠是基本原则,即使在“24条”推定规则废止前,机械适用“24条”判决的错案,通过再审纠正的也不少。“24条”的溯及力要与《婚姻法》第41条结合起来考虑。这不是一个单纯的“24条”溯及力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回归《婚姻法》第41条法制精神的问题。总之,实事求是,依法处理,有错必纠,是恰如其分的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论述“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时,明确指出:党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现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24条”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正是这样的一个工作抓手,迫切需要以此推动达成响应新时代党中央要求的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新成就,因势利导催发司法改革工作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