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法院及人社局既在玩弄法律还在玩弄当事人。
重庆开县长沙镇陈玲等十三人先后于1981年4月至1992年不同时期受聘于开县果品技术推广站,分别从事柑橘技术推广工作,2004年5月26日,开县果品技术推广站将其陈玲十三人辞退,其中王晓建等八人经仲裁后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5年2月3日作出判决,一是由被告开县果品技术推广站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二是确定的每个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及终止工作时间,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开县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2月27日以开劳社险(2005)108号《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县果品推广站陈代川等13名临时果品技术员参加工作时间的通知》,对陈代川等十三人聘用时间及连续工龄起算时间加以确认,该通知确认为陈玲聘用时间为1986年3月,连续工龄起算时间同为1986年3月,同与(2005)108号文所确认周先竹聘用时间为1986年3月,连续工龄起算时间同为1986年3月,2016年5月9日周先竹办理退休时,开州区社会保险局依据其开劳社险(2005)108号认定的工龄来办理退休,可到了陈玲办理退休时就并非如此了,2017年陈玲向开县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时计算的连续工龄的起算时间为1993年3月,陈玲不可理解的是,与周先竹同年同月参加工作,也是同一个文件所认定,但导致退休工资少一千元,对此不服,曾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开州区社会保险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人社局不是适格被告,建议当事人另行起诉,当事人撤诉后以开州区社会保险局为被告再次起诉,请求撤销开州区社保局2017年10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计算表,该案经两次审理后,法院却认为开州区社保局2017年10月30日的待遇计算表中给当事人交代的诉权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起诉,再此,我不得不问,周先竹与陈玲均在同一个单位,同年同月参加工作,都是开劳社险(2005)108号文所确立的工龄时间,而当陈玲退休时,为何不依据该文确定工龄时间呢?开州区社保局向原告送达的退休工资计算表,并交代诉权,必然产生权利义务,社保局作为退休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十二条第10项的规定,当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当原告陈玲第一次起诉将劳动局和社保局作为共同被告时,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次受理,审理,辩论终结前,既没有告知原告,被告不适格,也没有告知变更被告,对此驳回起诉,依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