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港口发展非常迅猛,船舶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带来了严重的大气污染。随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迈入全新阶段,船舶与港口的大气污染防治力度也逐渐加大。那么,开展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哪些意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是什么?有哪些处罚案例?开展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运用了哪些新技术、新设备?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作为三大战役之一,污染防治工作已经作为我们国家一项长期性、持续性、重点性的工作来开展。今年1月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港,也提出了“经济要发展,国家要强大,交通特别是海运首先要强起来。要志在万里,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
2015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2018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对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进行了调整,并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氮氧化物排放、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工作正面临比较大的挑战。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近两年相关处罚情况是怎样的?
2017年,天津海事局共查处船舶靠泊期间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油案件19起,罚款金额共计104.5万元。
2018年,天津海事局共查处船舶靠泊期间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油案件10起,罚款金额共计54万元。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运用了哪些新技术、新设备?
一是以项目为依托,夯实监管手段。在天津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天津海事局开展了“船用燃油质量抽检项目”建设,为到港船舶燃油的抽样、检验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建设了船用燃油数据分析系统,并将两年来天津辖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数据纳入该系统,建立了船用燃油油指纹数据库,能够有效分析比对船舶燃油质量数据和来源特征,并确定重点监控船舶,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开展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与检测布局方案研究项目,分析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特性,为后续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指导。
二是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燃油检测效率。依托部海事局,配备了11台船用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仪器,为初步判断船舶使用燃油情况提供了现代化科技保障,有效提升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能力和水平。
探索开展船舶尾气遥感监测技术研究,结合天津港航道实际情况和天津辖区无人机的应用,各单位共同推动DOAS设备、激光雷达、嗅探器等设备的布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