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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是小区内重要的生活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车位、车库相对于房屋来说,也是相对独立的,并不属于法律所说的主、从物关系。由于车位权属的归属涉及小区内业主的切身权益,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相关法律对此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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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筑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归属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发生权属纠纷时,首先应从当事人有无相关约定出发考量。关于约定的方式一般为出售、附赠和出租。
1、出售主要指业主交付价款后,开发商将车位、车库所有权转让给业主。
2、附赠是指开发商将车位、车库无偿赠送给业主,一般发生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为促进销售而附加的优惠措施(近些年随着房屋限价措施,附赠方式几乎绝迹)。
3、出租指开发商将车位、车库作为出租物交由业主使用,业主支付租金。待租赁期限届满后,开发商收回出租物的行为。车位、车库的处分权仍归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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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车位、车库是否可以出卖或者出租给除业主外的第三人?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是明确禁止出售给除本小区业主外的第三人的。但实践中也存在开发商在满足小区内业主停车前提下,将剩余车位出售给第三人的情况,不法君认为,此种情形签订的转让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在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前,合同处于稳定状态,不应当然认定为合同无效。只有在权利人,及小区业主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认定合同无效。
那么,小区内车位是否可以出租给第三人呢?不法君认为,依据民法的“绿色原则”,从物尽其用,发挥最大社会效益角度出发,在满足优先小区业主的前提下,应当允许车位对外出租。当然,在之前的推送文章中,不法君也提到,这应当由小区业主大会表决决定,不能仅凭物业公司单方决定出租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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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设立的车位
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立的车位情况则有所不同,可分为三种
1、开发商在小区开发过程中或对外销售过程时增设的车位
2、物业公司增设的车位
针对其中第1项,在认定权属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由其举证增设的车位、所有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均未计入对外销售房屋价格中,而且关于增设相关车位的手续齐全、合法,那么这些增设车位的权属问题应当根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2款规定,适用当事人自行约定。反之,如果开发商无法举证说明前述问题,那车位权属就归业主共有。该部分增设车位的实际使用业主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该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无车业主和未取得车位业主而言,他们可以通过物业公司享有该部分车位使用费的相应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有大量关于小区内车位权属归属、收益处分的司法判例,篇幅所限,今天我们不一一列举。如果各位有兴趣,可以点击右下方“在看”,如果超过20人,之后不法君会选取一些具体案例,帮助大家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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