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官司重在坚持
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体有限公司
李义成等78人先后于2006年至2016年先后不同时期受聘于云南玉溪汇溪金属制造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从事铸造、驾驶、管理等不同工作。
2017年7月,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体有限公司与玉溪汇溪金属制造制品有限公司整合。李义成等人认为所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安排休年休假,拒绝补发年休假工资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人向玉溪汇溪金属制造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后经玉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该委经裁决玉溪汇溪金属制造制品有限公司仅支付李义成等78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71222元。
李义成等人不服起诉于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依然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李义成等人不服,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分别撤销李义成等78人的判决书。由玉溪汇溪金属制造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李义成等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3万元到7.6万元不等的终审判决。
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体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案件现行法律规定一裁两审,无形中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但劳动者使权利得到实现,必须坚持,否则其权利得到保护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