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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出生于战国末期韩国的都城新郑,是韩国贵族,与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
,
精于“刑名法术之学”
。
法家与中国古代法律
林思勤
中国人在讲到法律时,总会不由自主地想起百家争鸣时期,名噪一时的法家。
周朝的后几个世纪,封建制度逐步瓦解,诸侯国通过征服不断扩大自己的地盘,由原先的“众星拱月”变成“群雄割据”,竞争体制催生出对“效率”的渴望,中央集权开始占据思想阵地。而如何运用如此集中的权力则成为各诸侯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法家作为“帝王之术”登上历史舞台。
法家的典型代表是韩非子。不过,在韩非子之前已经有许多杰出的法家人物,他们提出不同理论,形成法家的不同流派,最主要的是“势”、“术”、“法”三派。“势”派的主要人物是慎到,他认为权势是政治理论的中心;“术”派的主要人物是申不害,他认为驾驭人臣的“帝王之术”才是国君最应该重视的理论;“法”派的代表人物是商鞅,也叫商君,认为国君的统治应当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而非儒家所谓的“伦理道德”。
韩非子是集大成者,他认为,在权力运作中,势术法三者缺一不可。“势”为国君命令的执行提供权威。这种权威的巩固,或者说影响力的增强,是通过“术”的妥当运用来实现的。“术”就是管理官员的方法,比如确定官员升迁或降职的文官体制。这些官员忠实地执行帝国的法律和国君的命令,国家就得以正常运转,秩序井然。
以上是对韩非子理论的简单介绍,在详细分析势术法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韩非子的立论前提——人性本恶。韩非子的老师是荀子,荀子主张“人性本恶”,所以韩非子应当是受到老师的影响的,但也有所突破。荀子虽主张“人性本恶”,但他认为人还存在“智能”(引用自冯友兰的《中国哲学简史》),这种智能使得“恶转化为善”成为可能。于是,荀子发展出了一套教化理论,相信教化的力量能使人向善。但韩非子恰恰不这么想,他认为人性是不可改变的,改变人性的尝试必将招致失败,所以他干脆遵循人的本性,按照人的本性来设计社会制度。在他看来,人天生是趋利避害的,类似于西方伦理学所说的“心理利己主义”,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取决于对利害的考量,所以国君在制定规则时要以“赏罚”为手段,利用人的本性,来实现对国家的统治。
从本质上讲,韩非子的理论是为“君王”服务的,所有思路的出发点都是国君的利益,是典型的“君王中心主义”。
正是在这种“价值追求”的指导下,韩非子论述了他的理论。
首先,治国理政,必须以法律为工具。
韩非子在《韩非子·难三》中写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通过立法,统治者告诉百姓什么是可以做,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能做。只要国君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使官员管理时有法可依,使百姓行事时受到规则的约束,那么无论国内的百姓有多少,国家仍然可以维持良好秩序。
但是,如果想达到“百姓依法行事”的效果,法条就不能太抽象模糊,也不能太晦涩难懂,否则老百姓不知所言,甚至官员也一知半解,导致对规则妄加理解,反而使规则之治陷入混乱(可参考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所以,法家提倡法条要“明确化”,还要让聪明人和愚人都看得懂法律,这是法家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贡献。不过,“看得懂”并不等于“接受”,老百姓现在是看得懂法条了,但他却发现法律上写满了各种要求,还有各种轻罪重刑,不见得会老老实实地遵守法律。
这些“设之于官府”的法律想必是经过统治者们精挑细拣的,符合君王利益最大化的规则,而规则的行使仰仗国君的权威。所以,不管这些规则是否来自民间,也不管这些规则是否得到民众的认可,只要国君动用他的权威来行使,就能把这套规则安置在社会之中。
法家认为,人是趋利避害的,所以法律的制定必须体现“赏罚之分”, “威逼利诱”加上有效执行,百姓自然会服从统治。不过,对于君王们而言,他们似乎更重视“威逼”的效力,所以中国古代法律主要是强调人的各种义务,以及不执行的严重后果。以秦朝“轻罪重刑”、重刑主义为代表,其法律基本上以刑法为主,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尽管后来的王朝吸取秦朝覆灭的教训,对刑罚的适用慎之又慎,但法律的“威慑”是不可能被替代的。历代法律的内容以刑为主,造成了中国人“法,刑也”这种根深蒂固的印象,以至于我们现在一谈到法律,脑海中一闪而过的就是监狱、镣铐、死刑。
用法律来统治国家,使国君在宏观层面上达到他的目标。不过,国君立刻发现,由他自己来执行各种各样的法令,审判各种各样的案子根本是不可能的,他必须依靠一批官员的力量来完成这些任务。然而,一旦把权力交于官员,国君岂不被空置起来?国君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法家为了解决管理上的难题,也为了缓解国君的这一忧虑,提出了严己之威、驾驭人臣的“术”。
“术”,“循名责实”。
所谓“名”就是职务,“实”就是官员。“术”就是通过赋予官员一定职务,让官员在权力范围内完成任务。为了防止官员的权力威胁国君的地位,法律就会细致且严格限制官员的权责范围,官员必须小心可能违反的“逾制”之罪,而国君保留着最终的决定权。由于人性本恶,所以国君的“赏罚二柄”就体现为官员的升迁和处分,官员们趋利避害就会老老实实地依赖于国君,不敢有僭越之想。“术”的实用性使中国古代的行政法非常发达,形成了完整的文官制度。
“势”建立的基础就是“术”。国君对“术”的娴熟运用,官员们不得不服从国君的统治,从而形成了国君强大的影响力。可以说,
国君通过“术”实现了“杠杆效应”,收到“势”和“善治”的效果。
法家认为,国君的“势”不能建立在伦理之上,那样会陷入“妇人之仁”的窘境甚至险境。国君必须利用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通过“术”来增强“势”,然后用“势”来实现他的意志。
韩非子的理论能否成立,还需最后一环,即“司法公正”。在司法层面,法家的观点可以表述为①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都必须受到法的约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司法公正无私,且法律的适用前后具有一致性。
不得不说,法家的这两个观点在今天看来很有进步意义,但作为当时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我们在欢呼之余,必须严谨地、不带情感地进行分析,客观认识这两个观点的意义。
对于观点①,的确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最后却以商鞅悲壮的失败而告终。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传统,不同的是儒家认为贵族和平民都应当用“礼”来约束,而法家则认为应当用“法”。法家认为,无论贵贱尊卑(也不考虑老弱病残),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这就是著名的“一刑”。商鞅就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他忠实地依据这一理念来处罚太子,导致太子上台后对他清算,而秦帝国崩溃后,“一断于法”的观念也灰飞烟灭,此后历朝历代都规定了各种从轻处罚的优待措施,既有为官员服务的,也有优待老弱病残的。
为什么这一进步观点会遭遇失败呢?恐怕还是要回到法家的理论上来找原因。法家忠实秉承“君王中心主义”,所有的措施都是为君王的利益而服务。那么,倡导“一刑”就使得君王更自由地处分官员,更自由地动用“赏罚二柄”,充分发挥人性中趋利避害的原动力,加强官员对君王的依赖。然而,法家似乎忽略了君王的统治同时也依赖于官员,两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相互利用的关系,但法家的思路似乎过度利用了官员,造成君王与官员之间的失衡,导致了统治集团的内在紧张。
权力之间的相互对抗必将导致一个博弈的均衡——放弃了“一刑”。
所以商鞅的死表面上是权力斗争的结局,但更深层的是权力体系的均衡结果。所以,“一刑”表面上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追求,但实际上只是国君制约官员的一种方式,属于“术”的领域,不过是法家“领导学”中的一种技术指导罢了。
观点②司法的公正无私能赢得民众对国君的信任,这的确有道理,而且司法公正本身也是人类追求的价值。不过,如果对法律的严格遵守真的符合法家的逻辑吗?假设国君根据文官制度提拔一位政绩极佳、却暗藏政治野心的官员,会导致对国君的威胁,那么这种情况下法家还能保证国君的利益吗?实际上,一套完整的行政体系,既能束缚住官员,也能束缚住国君,当规则与利益冲突时,如何抉择?所以说,从根本上讲,
法家其实是不赞同完全循规蹈矩的,而是允许国君做出各种“例外”
,这实际上也是国君最终决定权的体现。事实上,如果国君在某些时候“法外开恩”,反而会让官员或老百姓深感“皇恩浩荡”,用“赏”的方式实现“法的例外”,是“术”的成功运用,从而强化臣民对国君的依赖性。
说到底,法家理论的发展确实催生出了法律文化,但这些法律文化却是为国君的利益服务的,不得不说这是法家的缺陷所在。最后,引用冯友兰的话作为结尾,
“把法家思想与法律和审判联系起来,是错误的。用现代的术语说,法家所讲的是组织和领导的理论和方法。”
此语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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