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押金退还,监管部门应主动作为
打开手机上的ofo应用,今天的排名是1214****名,昨天的排名是1215****,按照这样的速度,我得三年以后才能拿到我缴纳的押金。让人苦笑的是,押金还能排队,充值的预付款怎么退,翻遍整个APP,我也没找到,无奈之下只好问度娘,一问才知道,退余额只能去找客服,而且不能是在线客服,得是电话客服,手续之麻烦,超乎你的想象,操作过的都知道,反正我是尝试了好多次至今也没有成功,也不知道打了这么多的400电话,是否会产生比充值额还要多的电话费?试想,如果这样的事情不是发生在互联网领域,如果占用你押金的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ofo,而是你的房东,或者是出售家具的商家,你我可能会全家齐上阵,上门理论,理性点的投诉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如果冲突加剧,可能还会惊动派出所!但对于ofo,我们虽然愤怒,但却无奈!
也许很多广大人民群众不在乎一二百块钱,但此事所带来的恶劣影响绝不只是区区几百块钱!然而,此例一开,社会信用必将遭受沉重打击,押金都不能退,什么还能退?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样,ofo押金不能及时退还后,赶紧把其他共享单车里的押金和充值的预付金退了回来!共享经济作为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而诚信无疑是共享经济存在发展的擎天柱!所以必须退!哪怕是一分钱,也要退!寸土必争,一分不让!然而,面对远在他处的ofo,我们成千上万的用户却只能排队!因此,ofo预付款和押金退还过程中,暨需政府补位,否则难以获得有效解决。
补位一:资金安全监管。在2017年共享单车方兴未艾之际,十部委联合发文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可《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是,看来能够管ofo的政府机关还是挺多的,我们应该踊跃向政府机关反映情况,这样也有利于主管机关掌握足够的信息,政府机关应积极作为,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虽然在《指导意见》中规定加强资金安全监管,但仅有这个《指导意见》,无后续切实可行的资金安全监管细则,使消费者资金监管成为“空中楼阁”!从这个角度出发,此次ofo押金退还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因为它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资金归集,必须要有效力够高且能落到实处的监管措施!否则今天是ofo,明天可能是……
补位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因为押金退还,笔者在联系ofo无果的情况下,多次拨打向消费者协会热线投诉,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其他部门的反馈渠道也不畅通。而按照《用户协议》,消费者和ofo因为租赁使用自行车产生的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申请仲裁不但劳神费力,而且需要缴纳高额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这确实出乎广大消费者的意料!如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实际广泛存在于各种类型的互联网应用场景中,可以说如果没有政府机关的主动管理,广大消费者就如同丛林法则中猛兽口中的肥肉,屠宰场里待宰的羔羊!
补位三:责任追究。披上互联网的外衣,会给个别机关认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假象,而拨云见日,透过现象看本质,押金不能及时归还用户的前提是ofo将押金挪用,实质上是ofo侵占、挪用了本不属于他的钱,虽然侵占罪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自然人,ofo是不能构成侵占罪,但做出挪用押金的企业负责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企业负责人是有退赃义务的。这部分财产,执法机关应主动追回,返还给广大消费者!不然披着互联网的外衣,把广大消费者的押金挪作企业个别人员的挥霍浪费,与非法集资、网络电信诈骗相差无几,抑或危害更甚!
面对共享单车这样的互联网创新新事物,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是愿意怀着包容的心态去看待,支持尝鲜!允许犯错!愿意承担!但这绝不意味着创新就是突破法律、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肆意妄为的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恰恰相反,创新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引和监管,才能少走弯路,更为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