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6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王斌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王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王斌,曾用名:王亚慰,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于2000年12月20日被行政处罚。2017年5月22日因本案被拘传,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王斌时,在其租住地江门市蓬江区一出租屋内缴获属于王斌的“法轮功”宣传光碟CD8张,“法轮功”宣传书籍或资料共16份、后从被告人王斌处所扣押的电脑硬盘中检出电子文件资料50个,经鉴定,上述文件资料均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斌利用手机号码13686919XXX、13828073XXX分别注册了“pXXX-00”和“pXXXt-03”微信号,并以“吉祥如意”“如意”“洪德”“洪德天下”等昵称在两部手机间交替使用。随后,被告人王斌通过创建、管理微信群,担任群主或管理员,拉人入群,在微信群内发表或转发境外邪教网站的相关新闻、视频、音频、图片等;发送翻墙软件链接,向群成员传授翻墙技巧和方法,指导群成员进入境外邪教相关网站。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斌明知国家已明令取缔“法轮功”并禁止“法轮功”活动,仍利用微信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发布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资料,在发布的资料的社交网络人数累计达5296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王斌曾因从事“法轮功”违法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后,又犯本罪,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