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如此恶劣的案件,为何最后以轻判了结?如此处理方式,又会给公众留下哪些不良暗示?
轻判的理由,写在了《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里。“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积极协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按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80万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再加上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听上去,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但细究一下,却让人充满疑问。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68.15毫克/100毫升”。要知道,在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量刑标准就明确指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从重处罚。何况,毛某某还撞人致死,造成的后果之严重已无须赘述。所以,尽管毛某某有自首情节,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制度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
毛某某是县工商局干部,一位在当地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公务人员。而被害人是一名环卫工人,是一个无权无势的普通劳动者。当然,绝不能据此判定法院在量刑上有意倾向于前者,但这样一个疑窦重重的判决结果,难免让公众浮想联翩。难道说,只要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这种不良暗示若流行于舆论场,后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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