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9年的到来,在全国持续了将近5年的土地确权工作已基本结束,可是依然有许多的问题值得反思。
实行土地确权无疑是将土地进一步私有化了,可是土地私有化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征,我们搞土地私有化难道是要放弃社会主义吗?如果真想搞私有化也没关系,只要能保证公平就行。然而现在搞的土地确权是在上次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之上进行的。由于上次土地承包分地时有的地分得本来就不够公平,再加上有的农户在这么多年的耕种期间为了扩展土地面积千方百计挤占地界使田埂位置逐步向其地邻一边挪动,这样就使他们的土地面积跟分地时相比增加了很多,而其地邻的地自然就相应减少了。这就导致许多土地都存在争议,如果就这样确权的话对那些分地时没有分够的或者在耕种过程中土地因地邻挤占而减少的农户相当的不公平。再说从上次分地到现在又经过了二十多年,在这二十多年当中大多数农户的家庭人口都会随着婚丧嫁娶有所变化。而且也有不少农户抛下土地全家迁入城市多年甚至已经在城市落户,如果他们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的话必然会让那些专门以种地为生却苦于土地太少的农户感到不满。另外,当前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改革跟四十年前搞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改革相比也没有多大的创新和发展。我觉得国家不应该一味的对改革开放歌功颂德,即便是当初的家庭联产土地改革取得了一些成就也不应该拘泥于当初的改革故步自封。应该是查漏补缺,总结一下经验教训。比如反省一下上次搞的土地承包到底有没有问题,有问题就要解决,有错误就要纠正。
这次土地确权之所以有许多农户因土地边界而产生纠纷,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次搞得第二轮土地承包所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填写的承包面积跟许多农户实际种植的面积不一致。如果所填面积都是土地的真实面积的话,当土地因地邻挤占而减少的话其所持有的《土地承包证》便是有效的证据。否则当农户土地权益受损时因土地证上数据不准确而很难说清楚,给维权造成了障碍。所以有些农户之间存在土地争议跟上一次分地时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不细致有很大关系。既然上次的工作没有做好,这次就应该先着重解决好上次分地遗留的问题然后再确权。如果不管“争议”只管“确权”的话,那不是“错上加错”吗?
这次搞土地确权即便能够公平公正的解决好农户之间的土地边界纠纷问题,也依然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原先分的地过于零散,不适合现代机械化规模化农业的发展要求。如果说将土地统一流转出去,由于土地过于零散而且涉及的农户众多未必就能达成共识。只要有一部分人不同意,土地就无法集中连片的被流转出去。因为有些人还是愿意种地的。另外,到底谁能够且愿意大规模的去承包农户的土地还要打一个问号。因为大规模的承包土地不仅需要耕种土地的投入,还需要向流转土地的农户出一定的承包费,加起来的话将是很大的成本。本来农业方面的效益就不高,如果投入过高的话一般是不会赚钱的,估计有实力而且愿意冒很大风险去承包土地的人不会很多。这样看来,这次搞的土地确权没有多大的意义和价值。
要想真正的解决上述的一些问题,我提议将土地重新分组承包,就是借鉴改革开放之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土地回归“生产队”(或小组),成立“共产主义集体农业合作社”。具体措施如下:
1、将现在的“生产小队”或“村组”重新规划,最好是按照每个村每个姓氏的人口数来重新分组。比如:每个村尽量将姓氏一样的人家分在一起组成一组;人数过多的姓氏可以再分成若干组;人数过少的姓氏也可以几个姓氏的人家共同组成一组。这样就可以避免姓氏人数少的人家跟人数多的在一起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而不利于他们团结合作。
2、将每个村的耕地按照公平原则承包给所规划的各个村组。人数多的村组多分地,人数少的少分地。每个村组所分到的土地由村组内的所有成员共同拥有。
3、各个村组的全体成员可以共同推荐一名管理员和一名懂农业方面技术的技术员。管理员和技术员可以不参加日常的体力劳动,技术员应该由国家进行一定的农业技能培训或考核。
4、管理员或技术员负责安排每天的生产劳动(农活不太忙的话可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比如:组织大家开会,研究决定种什么粮食或经济作物;或发展什么致富项目,哪些人负责干什么;筹集资金,购置或联系农业机械;组织农产品销售;为每天参加劳动生产的人记功,对迟到或偷懒的人适当的扣分。
5、除了搞种植外,国家也应该允许生产合作社在土地上搞多种经营。比如建关于农产品方面的加工厂,或者搞种养结合。
6、组里的成员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他们既可以分工合作参加由管理员牵头组织的生产劳动,也可以自由从事其他行业,还可以出去打工。
7、组里有了收入由管理员按劳分配。比如将农产品卖出去之后,按平时登记的社员的劳动记工情况公平合理地分配收入(管理员和技术员也可以按照约定有一定的收入)。
8、建立有效的监督奖惩机制。组里的成员可以对管理员和技术员进行监督,管理员和技术员也可以相互监督;组里的成员对管理员或技术员每年进行一次评分,不称职的可以罢免;村长可以每年对表现优异的合作社进行适当奖励;村委会的选举要从表现优异的村组里的管理员或技术员当中挑选。
9、建立合作社集体养老模式。对于合作社里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子女的老人,应该由村里统一供养;每个“农业合作社”根据收入情况每年向村集体交纳一定的“供养费”以维持受供养的那些老人的基本生活费用;除了村集体集资养老外,国家也应该提供一些养老救助资金。
这种共产主义集体农业合作社继承和发扬了原先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把整个的生产小组的人凝聚到一块儿形成一个比较大的类似企业的集体农业组织,和现在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相比可以大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原先的“合作社”之所以搞得不好,是因为当时还不具备现在这么好的发展环境。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建国的时间不太长,边境局势不太稳定,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再加上自然灾害以及苏联外债等因素严重制约了合作社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当时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也不太严格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儿”,加上当时粮食产量本来就低,而且收获的粮食大部分要交给国家,所以每个人分到的粮食相当的有限,常常吃不饱……这样人们的生产积极性自然就不会高了。我想那时如果能够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到现在的话合作社一定会发展地如火如荼的。
我觉得国家不应该一刀切的完全否定原先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具体实行“合作社集体所有制”还是实行“家庭承包制”应该由农民自己决定。首先前面已经谈到实行家庭承包制有许多的弊端,而且还由于分地不公以及地邻之间相互挤占土地出现了诸多难以调和的矛盾和纠纷。再者改革开放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是发展非常的不平衡,给农村带来的结果却是乡村凋敝、贫富不均。要不然也不会有那么多的年轻人离开父母和妻儿,背井离乡的去城市打工。现在农村的情况是:种地赔本;娶老婆花天价也难找;村霸为所欲为;村委会形同虚设;老实人举步维艰……如此下去的话,老百姓都得去大城市“要饭”。中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如果平均分配的话相当的有限,所以不适合搞私有化。土地私有化的小农经济跟现代化、合作化的“大农业”发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共产主义合作社代表的是一种先进的生产力,是原先“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一个村组里的个别人如果觉得不大适应也可以联合几家意见相同的人组成较小的合作社。共产主义合作社集体承包制跟一家一户的家庭承包制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化零为整集中连片的土地有利于机械化集约化的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现代农业科技在农村的快速推广和应用;有利于整合农村的劳动力使他们分工合作、群策群力,达到“人多好干活”的效果;有利于筹集比较多的资金形成比较大的产业,这样就可以“做大做强”增强抗击农产品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减少因农户分散种植而造成的对农业机械的重复购买率,从而提高农机的综合使用效率减少生产成本;可以避免土地私有化所带来的土地或其他资源分配不公所引起的民间矛盾以及贫富悬殊的问题;可以避免因婚丧娶嫁使人口变动所带来的须频繁调整土地的麻烦;有利于不想种地的农民可以无牵无挂的出去打工创业,不必被土地束缚和牵绊;有利于那些专门在家务农的合作社的成员有较多的可支配土地,从而增加他们的收入减小贫富差距;也有利于农民的集体合作意识,减少民间的矛盾纠纷,使乡村更加的和谐。
总而言之,将土地“公有化”分组承包——实行规模化、工厂化联合种植与开发,是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农村的农业生产力:是建设现代化新农村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奔向小康社会的需要;是农业机械化、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向人类伟大理想——共产主义社会迈进的必然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