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文明行为,我们要大声指责、坚决抵制;发现不合理、不尽如人意的法律规定,我们同样要发声、呼吁!只有如此,我们大家所处的社会才能越来越好,也才能更好地传播正能量、震慑坏想法、弘扬正义美好、打击歪风邪气!
最近有些地方,类似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严惩,不能把板子打在执法者的身上,应该反思刑法制定中的漏洞。
行为无价值结果至上论是历史形成的立法原则,没发生严重后果就看不到此行为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性,处罚轻也就是必然的;另一方面,对于他人及公共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社会呼唤见义勇为,但刑法却要根据不法侵害人的损伤程度(是否重伤或伤亡),判定见义勇为者是否存在防卫过当,事后诸葛亮们总能找到见义勇为者紧急状态下采取行为中的瑕疵,而无原则、和稀泥式地去维护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受正当防卫而造成的损失。
最高法沈德咏大法官在去年于欢案后发表长文,详细探讨了正当防卫的话题,承认司法实践中存在将本属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成了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追究了刑事责任。
至于产生执法偏差的原因,沈大法官认为有两点:1、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刑法规定较为原则,理论上众说纷纭争论不休,执法实践中认识和把握无法一致;2、案件裁判面临集体闹访的压力,案外因素考量多。“死者为大,死了人就占理”,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压力。
如何才能真正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呢?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如何在正当防卫制度下受到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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