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 3 个多月的等待,昨天(2018年5月11日),千岛湖垃圾焚烧厂行政诉讼案的原告方终于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判决书,结果是:诉讼请求被驳回。
诉讼过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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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6日,浙江省淳安县金峰乡(千岛湖垃圾焚烧厂所在地)两位村民就杭州市环保局委托淳安县环保局对千岛湖垃圾焚烧厂(光大环保能源(淳安)有限公司)作出的环评批复一事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杭州市环保局委托作出的批复为无效行政行为。
2018年1月18日,本案在下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经过讨论,将原核心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撤销杭州市环保局委托淳安县环保局作出的淳环保函 (2016)65 号。”案件延期审理。
2018年2月6日,再次开庭。三方陈述完毕后,法官宣布“合议庭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结果会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
判决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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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光大公司建设的淳安县生活垃圾环保处理项目系为了加快当地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以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已经获得发改部门的批准光大公司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已经对项目进行了论证、公众意见调查、公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的要求。《环境影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为项目建设可行,市环保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经审查后作出案涉审批意见,并无不当。收到光大公司的环评申请后,市环保局委托淳安县环保局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且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示公告,并告知了利害关系人听证等权利,符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并无不当。市环保局委托淳安县环保局进行审批,该行政委托并未向外公示,但案件当事人均已认可案涉环评意见的审批机关为市环保局,程序方面存在的瑕疵,本院在此予以指正。综上,被告市环保局作出案涉环评审批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上虽有瑕疵但尚不构成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江XX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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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回避核心问题和实质争议的不当判决,回避了委托审批有无合法依据这个最大争议。不发布委托公告是个小问题,审批权下放的合法性才是大争议。环保部规章效力高于省政府规章。我方要求撤销的核心理由是:被告在实施过程中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应行政规章的规定,而本案被告市环保局委托淳安县环保局进行审批的行为显然是缺乏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对此判决书却述而不作,有难言之隐吧。”
村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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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上诉开始一直到等待判决结果期间,都做好了继续上诉的准备,但是,当得知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时候,原告和其他村民的心还是沉了一下。
不过,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抗争,村民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早就强大了。
一位村民表示“我们会继续努力下去。接下来,我们将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大家为下一战做好准备!”
真棒!
天下无焚也将持续关注和更新千岛湖焚烧厂附近村民为环境正义而努力的实时进展!
这里有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