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个平等共享的社会秩序,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望,滴滴试行黑名单功能无可非议,因为“试行”就是存在改良进步的空间,但是“互黑”认定如此简单粗暴,确实值得商榷。
一、诚信是社会的运行机制,亦是商业守则。本来司乘双方遵守合约、信守订单承诺,都是应尽的责任,从而达成公平交易,乘客购买服务,司机提供服务并获报酬。但是滴嘀作为以满足司乘双方需求的服务平台,既要面对遵纪守约的人群,又要面对违法分子和违约人的挑战,如果将责任完全推卸给司乘双方设立“霸王条款”,实在欠妥。
二、司乘双方遵守订单约定行为,是正常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但在非正常情况下呢?先排除违法和故意违约行为。所谓非正常情况,指司乘双方因突发事件、事故、病发等非主观因素而导致未及时取消订单,被对方认定违约而进入黑名单,处罚期长达一年,司乘双方确实无辜,而嘀嘀置身事外,这样的商业行为和服务平台,令人寒心。
三、诚信社会的建立,人们因为诚信守约而共享嘀嘀的便捷服务,诚信人群应该是绝大多数,违法和故意违约人毕竟为极少数,对于这个“极少数”给予严厉惩罚,亦是有必要的,但是不能“枉杀”无辜,嘀嘀应体现商业行为中公平合理的一面,有人性化的处理方法。
四、建议嘀嘀内部建立“黑名单”审核认定机制,凡被对方认定的黑名单人员有申诉权,理由充分、情况属实的予以解除“黑名单”,另外处罚期也可分级按月、季、年进行设置。申诉人对嘀嘀审核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循法律途径解决,嘀嘀对此应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底气。
最后,期望嘀嘀在试行阶段能广泛征询收集意见,将黑名单”审核认定机制完善,以更深得民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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