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某派出所抓获一名小偷,民警看到他的身影时,生气又无奈的说:“怎么又是他?进去这么多次了,教育这么多次了,现在都这么大岁数了,怎么还没改掉这‘偷摸’的坏毛病?哎~~”
惯犯老朱 再次犯案
2018年1月19日凌晨5时许,派出所民警在曲阜市327国道某村路段巡逻时,遇见一“可疑之人”。一老大爷正推着一电动自行车吃力地走在漆黑的夜里,这辆电动自行车后面还拖着一辆电动三轮车,三轮车车斗里还有一辆电动自行车。老大爷在瞟见民警时,动作顿了一下。民警随即上前查看,发现这个“可疑之人”原来是一“老熟人”——惯犯老朱!
随后,民警将老朱带回派出所询问,朱某一直东扯西扯,说不清楚车辆来源。在看到民警从他包里搜出作案工具液压铰钳一把、钳子一把、“万能钥匙”两把后,朱某才将作案经过一一交代。原来,他这是刚从曲阜某医院附近盗窃两辆电动车,没想到在回家路上,被巡逻民警给碰上了。当天,朱某因盗窃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2月1日,曲阜市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朱某;3月26日,曲阜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
专业分析 惯犯可能患有“偷窃癖”
在与派出所民警沟通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朱某1953年出生,今年65岁的他着实“不简单”——从1983年开始,竟已盗窃30多年,是个实打实的惯犯!曲阜、兖州两地的民警大都认识他,除了与他斗智斗勇将他捉拿归案外,也曾一次次苦口婆心劝诫他改邪归正,但终无成效。这次,民警对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感叹道:“这么多年了,还是没能帮他走向正路啊!”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具备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结合专业知识他意识到:朱某因常年坐牢,养成了好逸恶劳的毛病,每次出狱后只好“重操旧业”;加上没有什么亲人朋友,又常常遭受村里人的白眼,常常情绪一有波动,就想通过偷东西发泄出来,久而久之,就养成了“偷窃癖”。这属于意志控制障碍范畴的精神障碍,其表现是反复出现的、无法自制的偷窃行为,故而虽屡遭惩罚却难于改正。
检察官的治疗 使他流下悔恨的泪
面对这个已是花甲的惯犯,为了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他,承办检察官帮他量身订制了一套心理治疗方案。第一步即认知冶疗。办案检察官首先与看守所民警沟通,商定一起做朱某的思想工作,让他认识到偷窃行为是与社会规范相违背的;第二步,厌恶疗法。告诉他,每次偷窃欲念出现时,可将其与不愉快的或者惩罚性的刺激结合起来,通过厌恶性条件反射,以消退盗窃对他的吸引力,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就可以慢慢弱化他的这种“偷窃”欲望。
再有,承办检察官与他谈心交流,指出他曾经当过兵,干过厨师,有良好的基础,相信他凭自己的一技之长日后定能谋生致富。谈着谈着,朱某原本冷漠的脸上渐渐有了悔意,第一次在检察官和民警面前痛哭流涕……
在3月28日审判时,朱某不但认罪服法,还发自内心地对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表示下定决心,出狱后绝不会再去偷窃。曲阜市人民法院根据朱某的认罪态度和情节,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3000元的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有话说
盗窃犯的犯罪活动是从游荡行为开始的,当正当收入满足不了日益增加的物质需要时,他们就萌发邪念,走上犯罪道路。“向钱看”是盗窃犯的原动力、出发点和归属点,“见了东西不偷等于丢”是他们的人生哲学。从目前的大量案例来看,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盗窃动机产生于生活困难、衣食无着的比例很小,大多数是因为过分的欲求所驱使。其道德、名誉、法制观念几乎丧失,有的甚至产生了反社会意识。曲阜市检察院检察官坚持三个效果相统一,针对盗窃类案件的惯犯,结合心理学知识因势利导,做到了“打击与教育并重”。
来源|曲阜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