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可见,胎儿只有在涉及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才能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检察官提示: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面前,胎儿的地位不容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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