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会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律师会有负罪感吗?

17年9月 题主添加:最近易胜华因代理翟欣欣案件在知乎上被广大知友怒喷,突然想起了两年前的这个问题,想问问大家怎么看?是知友观念转变了,还是说大家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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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也思考过类似的问题,虽然很多时候我会以这是程序正义的必须来告诉自己,但在现实中看到许多律师为罪大恶极的嫌疑人辩护的时候,心里多少也会有一点鄙夷。但当我了解到越来越多的现实案例的时候,我想恐怕这不仅仅是程序正义那么简单。在这里讨论这类问题的,很多都是没有接触过具体的庭审流程和案例的。其实,如果用几个案例来进行解释,就明白律师为罪大恶极的人辩护的必要性了。简单地说,因为在审判中,个人与国家机器在权力方面是完全不对等的,如果没有律师居中平衡,则无数的冤案就可能发生。简单地说,如果没有律师,整个审判过程就会出现以下四点不对等:

1、自由程度的不对等,检方可以走遍五湖四海找证据,嫌疑人只能在看守所里被动的等待审讯;

2、证据不对等,检方手里有大量的切实证据来指证嫌疑人,嫌疑人只能用一张嘴为自己辩护,并且要辩护的通常是发生在几个月、几年甚至十几年之前发生的、可能已经记忆模糊的事情;(想象一下,在法庭上,有人拿着一张纸,说根据我们的鉴定这个人干了这个事儿这个事儿这个事儿,而作为被告人只能用嘴来说我没干我没干过没干,除此之外他拿不出任何证据,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3、权力的不对等,公安机关和检方有侦查权和各种侦查手段,必要时可以不计成本的去查找证据和证人,但嫌疑人则没有对等的侦查权力,更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当然,也没有行动的自由)。并且从法律规定上说,任何公民都有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以及作证的义务,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让你作证你就必须作证,不让你作证你不能出庭;反之,作为普通公民,是无权要求另一公民必须出庭作证的——换句话说,即便你知道有人可以帮你作证,但那个人不同意帮你作证,你也毫无办法。

举一个例子,比如某一天,你忽然被指控杀了人,而警察指证你杀人的时间,你恰好在空无一人的街头闲逛,唯一能证明那个时间你在街头的,是跟你擦肩而过的一个路人——那一条路上没有摄像头。那么,如果警察相信你的话,他可能回去帮你找一下那个路人,并且不保证一定能够找到,而如果他认为你是在撒谎,他不会再去帮你找这个人,而你自己也不会再找到这个人。

4、检方有权力排除对自身不利的证据提起公诉,但嫌疑人无此权力。

5、在没有开庭之前,嫌疑人是不知道哪些证据被公诉方掌握了,所以就谈不上辩护策略,只能随着公诉方的问询和指证进行辩护。换句话说,整个辩护的节奏是完全被公诉方掌控的。
具体地说:

首先,从流程上说,按照中国大陆目前的法律,在犯罪嫌疑人未被依法判决以前,也就是在羁押阶段,唯一能见的人就是律师。与亲属会面这样的事情,要等到判决下来之后才能进行。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亲属以及同伙藏匿证据,为侦查带来麻烦。一般来说,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普遍会被羁押数个月甚至数年以上。在与世隔绝的环境中生活了这么久,很多人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都会出现退化,这使得他们很难在法庭上为自己自辩。如果你看过现场庭审或者是电视庭审的话,就会发现大多数时候,被告人都是神情木然,对于检方的所有指控均不表示反对,能够有条理、有逻辑的进行自我辩护的人是极少的。我想没有人能否认嫌疑人是有自我辩护的权力的吧?但假如这一权力不能被有效的实施,又有何意义?

其次,大多数嫌疑人对于法律的了解只是一个大概,他们并不懂得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审判流程,更不知道证据链是怎么回事。在真实的庭审中,嫌疑人的笔录少则数十页,多则数百页、上千页,虽然上面都有嫌疑人的签名,但实际上嫌疑人能有机会把笔录上的内容看完之后再签字,而决定他们判决结果的往往是被他们忽略的那些证据细节。在庭审中,公诉方面前摆着的是厚厚的一摞证据和案卷,而被告人只能靠对几个月甚至几年以前事情的记忆来进行自我辩护,这其中已经是极大地不公平。可以说,如果没有律师对案卷的详细阅读,嫌疑人的权力根本难以保障。

第三,更关键的是,很多时候你眼中的罪大恶极背后的变数是非常大的。就拿强奸案来说吧,在女权主义者看来简直是罪大恶极,但现实中却强奸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强奸罪有两个基本的构成要件:一,违背妇女意志;二,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仔细思考一下,这个规定其实漏洞极大,因为这个构成要件里面有一个主观的因素,那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其实是由妇女单方面来进行判断的。而至于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在很多时候也是模糊不清的。比如在很多时候,女孩的初次性行为都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伴随着轻微暴力。如果这个时候女孩生气,要告你强奸,那你是没有任何办法的。甚至于有的女人还会拿强奸来敲诈男方。设若你是当时人,你该如何自辩?你又如何敢说所有的强奸犯都是罪大恶极?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那就是在很多案件中,如果嫌疑人决定给予被害人补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是可以减轻刑罚的。但是,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是需要出具具体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的。很多时候,如果没有法律知识,是不知道这个证明的。比如,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A强奸了B,A的父母决定给B一定的经济补偿,减轻孩子的刑罚,于是就给了B十万块钱,让B去撤案。B同意了A父母的要求,去派出所撤案,但被告知强奸案是公诉案件,不能撤案,于是AB两家又开始了另外的纠纷。或者,A的父母把钱直接给了B,然后让庭审的时候B到法庭作证,以为这样可以减轻儿子的刑罚,但在法庭上要是这么翻案,对双方其实都不利。正确的做法应该是A的父母把钱给B,然后B出具谅解证明,由律师提交给检方作为证据之一,在庭审时由法官酌情裁定。

第四,在羁押期间,嫌疑人是没有任何人身自由的,嫌疑人不可能通过证据对证据的形式对检方的证据进行反驳。例如,前段时间,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以多项罪名被提起公诉,检方提出的证据里有一条是周文斌曾于2008年在南昌某酒店受贿300万元。然而,根据他的朋友找到的酒店的营业执照,该酒店2010年才正式营业。当然,这只是控辩双方的一次博弈,仅凭这一条证据既无法证明周文斌有罪,也无法证明周文斌无罪。也许检方的证据本来是没问题的,只是打字员看串了行,把2012打成了2008,也许检方有着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只不过忽略了一个细节。但无论如何,可以肯定一点,这条证据是无效的。

在法庭上,周文斌没有聘请律师,他进行了长达数天的自我辩护。但现在设想一下,如果没有律师,你自己是周文斌,你又该如何自辩呢?对于这样一个检方的疏漏,他自然不会知道,更拿不出证据来反驳,反而会被认为认罪态度恶劣,加重自身的刑罚。这去哪儿说理去?

面对检方说你受贿了300万,你只能反复的说我没有接受这笔贿赂,但你拿不出诸如营业执照这样的证据来反驳检方的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律师能帮助你做到这一点。

先写到这里,后面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