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北京工商局朝阳分局放任、袒护极草经销商利用售货员欺诈消费者,我已正式起诉其不作为。
2014年11月2日,北京工商朝阳分局收到反映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商家虚假宣传的举报材料,2014年11月24日才予以立案。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7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北京工商朝阳分局的立案行为明显属于超期立案、怠于履责。
2015年1月29日该局又将上述举报件移交青海省工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管辖的规定,工商行政部门行使管辖权应当遵守属地管辖原则(行为发生地)。在举报中,我反映的是北京极草苑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商家通过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地是北京市朝阳区,青海省工商无管辖权,该举报件应当由北京工商朝阳分局依法管辖处理。
那么,北京工商朝阳分局的移送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推卸责任、不作为的渎职行为。
对于北京工商朝阳分局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已于本周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且已立案受理。
另:对于北京工商朝阳分局声称作出移交行为依据的《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关于统一调查处理“极草广告”的函》我们认为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一并交由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