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忠律师再评论:
1、刑事审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公安部文件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枪支是指火药制式枪支,枪支管理法上的枪支也必须具备“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本特征,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只有一种。公安部另行确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非制式枪支标准仅为法定标准的1/154,仅为香港的1/4,台湾地区和日本的1/11,2008年奥运之前标准的1/9,真正枪支最低标准的1/154,根本不能穿透皮肤,不具有致伤力,毫不科学、违法违宪。
2、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需要借助专业仪器测试,不是身高体重,公众无从感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也无法弄明白公安部仿真枪与枪的界限,以此将不知情公民入罪违背常识。
3、本案仿真玩具枪系台湾香港合法玩具公开销售,入境即成武器酿成世界闹剧。
4、当事人作为军迷其意图也只是购买仿真枪,现竟然与走私导弹、军舰和贪污数千万上亿同等量刑,毫无公平。
5、判定是否枪支属于法院审判职责,鉴定机构无判定枪支属性的资质,其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6、本案为6年6审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撤诉无罪案的翻版,各地法院漠视宪法和法律、科学与常识、责任与良知,唯公安部内部文件是从、视枪支立法定义于无物,错误适用甚至玩弄法律,涉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应受追究,如此司法混乱重蹈覆辙令人唏嘘。
据悉,目前相关当事人家属已对当事法官进行了投诉。
在冯昕案中, 2014年11月24日,广东高院二审裁定“别出心裁”,称制式枪支动能标准为78焦耳(即277.54j/cm²),但却认为以公安部文件为依据,认为非制式枪支的标准为1.8焦耳/平方厘米,人为制造两个枪支标准,即使相差154倍也应按真枪一并定罪处罚。还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引用2014年9月10才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处理本案。更严重的是,该院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居然认为原审减轻处罚判决八年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最为离奇的是,该院没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规定改判,却依据此条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之规定将案件发回深圳中院审判。
2015年4月9日,深圳中院对本案作出重审判决。重审判决与原审判决基本一致,仍判处冯昕八年有期徒刑。重审判决坚持广东高院的枪支认定双重标准论,违反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法释〔2014〕10号)作为判决依据。并且严重违反程序,对于二审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发回重审案件,竟然维持原一审判决。日前,冯昕第二次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称对两级法院的上述判决无从理解,并提出以其所购买“枪”枪决自己,否则申诉到底!
延伸阅读:
1、从缉枪“辉煌战绩”看枪支认定标准的极端荒唐性
//www.woyaofa.net/newsview3.asp?ID=983&SortID=14
2、广东卫视法眼_军火商冤狱20150117完整版本
//www.wasu.cn/Play/show/id/5324790
3、南都纪录片:被玩具枪改变的命运!
//v.youku.com/v_show/id_XODIwMjA4OTI0.html
4、消费者报告之卖玩具成卖枪被判十年
//www.iqiyi.com/v_19rrmn6mu0.html?src=frbdaldjunest
5、南都头版头条:卖仿真枪小贩五年终获无罪
//www.woyaofa.net/newsview2.asp?ID=979&SortID=13
6、视频: 法案追踪20150115 假枪真罪
//v.youku.com/v_show/id_XODcyNTI3MzI0.html
因枪支认定标准差异大,购仿真枪变“走私武器”案频发
港台仿真枪 买前请三思
作者:曹晶晶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5年05月22日 星期五 编辑:南都 版次:AA14 版名: 国内
广州白领冯昕在香港购买仿真枪入境被抓,由于34支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冯昕被深圳中院认定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规定本应判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认为按照法条判决过重,罪刑不相适应,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决有期徒刑8年,判决须经过最高院核准方能生效。
香港旺角的玩具枪店。 资料图片
国内枪支认定标准变化
广州白领冯昕在香港购买仿真枪入境被抓,由于34支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冯昕被深圳中院认定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规定本应判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认为按照法条判决过重,罪刑不相适应,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决有期徒刑8年,判决须经过最高院核准方能生效。
无独有偶,四川一名19岁少年也因为从台湾购买24支仿真枪被认定犯走私武器罪,福建泉州中院对其作出无期徒刑的“无情”判决。这两名被告人都以购买的仿真枪在香港和台湾是合法玩具,不料入境之后就成了真枪为由提出上诉。冯昕的辩护律师周玉忠表示,内地港台对枪支的认定存在很大差别,内地的认定标准比香港和台湾严格得多。而这种巨大差别造成内地多人从香港、台湾购买仿真枪入境后却被鉴定成了真枪的情况,近年来内地的“走私武器”案频发现象也与此有密切关联。
代购仿真枪被控走私武器罪
大学本科毕业的冯昕在一家科技公司的广州分公司担任技术工作,他是个军品迷,喜欢收藏仿真枪。有时他会去香港买仿真枪,一来自己玩,二来也帮网上结识的军品迷们代购,从中赚取汇率差。“国内不让卖仿真枪,而且质量也不好,所以我会去香港买,那边可以随便买,而且质量很好。”冯昕被抓获后曾交代。
2013年7月23日,冯昕从深圳皇岗口岸入境时,被海关从其手提袋内查获可组成10支仿真枪的配件。经鉴定,这10支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被认定为真枪。冯昕还交代了从2010年3月至2013年7月21日期间他走私入境仿真枪的情况,其中24支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为此,深圳市检察院认为冯昕构成走私武器罪,于2014年3月15日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中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昕走私34支枪支入境,公诉机关指控走私武器罪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深圳中院认为,结合冯昕的案情,判处无期徒刑过于严厉,罪刑不相适应,决定在法定刑罚以下量刑,因此判处冯昕有期徒刑8年,判决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冯昕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冯昕认为,公安部规定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鉴定标准过于严厉,不能作为认定枪支的标准,他携带过境的仿真枪在香港是合法买卖的,绝对没有杀伤力,自己也绝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
申请“死刑”要求用仿真枪“执行”
冯昕的辩护律师周玉忠为此专门到冯昕进货的香港调查。他提供的视频和图片显示,冯昕是在香港旺角广华街的三家铺面购买的仿真枪。三家铺面都将仿真枪放在柜台橱窗内展示和公开售卖,商品琳琅满目,买者络绎不绝,店内的使用说明上写的字样都是“玩具枪”,而那条街上,公开售卖这种“玩具枪”的店铺有7、8家。
周玉忠在辩护词中提到,在民众看来,走私武器之人一定罪大恶极,然而冯昕所走私的“武器”在香港是可以公开销售的玩具,一入境就成了真枪。冯昕借用邻近香港机会为内地的军品迷代购,所赚取仅仅为人民币与港币的汇率差,除去来往香港的差旅费用开支,所剩无几,换来的是走私武器罪和8年的刑期,这样的定罪是否违背了生活常理?
该案件在二审时,被广东省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原因并非是高院认为判决罪名有误,而是认为深圳中院的一审量刑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不当。这一裁定让冯昕和他的家人陷入了深深的绝望。
2015年4月9日,深圳中院重审后宣判,但结果再次出人意料,深圳中院作出了与原一审判决一样的重审判决,依旧是走私武器罪,依旧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8年。这一判决结果依旧需要向最高院申请核准。
日前,冯昕对重审判决提出上诉,他坚称自己无罪,并称如果要判他有罪,他就申请法院直接判他死刑,并用他走私的货物来“枪决”他。
19岁少年因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
与冯昕有类似遭遇的还有一名19岁的四川少年。刘大蔚在2013年8月,通过网络与台湾卖家商谈购买枪支事宜,其于2014年7月1日前后,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仿真枪型号发给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3万余元人民币。2014年7月15日,台湾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该批枪支被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
该案由泉州中院审理,送检的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法院认定的罪名和深圳中院相同,都是犯走私武器罪,但在量刑上却没有像深圳中院那样“手下留情”,而是直接判处其无期徒刑。刘大蔚也称他购买的仿真枪在台湾网站是自由买卖的合法玩具,为此,他已经就一审结果提出了上诉。
内地港台认定标准差别巨大
究竟内地港台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有什么样的不同?周玉忠指出,根据中国公安部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数据》(G A /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根据2008年第2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刊登的《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的结论,16焦耳/平方厘米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也就是说,比动能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所射弹丸根本不能穿透皮肤。
而台湾地区司法部门在《释字第669号解释》中称:“依据一般人民日常生活与语言经验,应能理解系指弹丸击中人体可对皮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现行司法审判实务,亦系以其在最具威力之适当距离,以弹丸可穿入人体皮肉层之动能为枪械。”1991年1月22日,台湾“内政部警政署”召开会议研订杀伤力标准,决议杀伤力之标准说明称:“……发射动能均可达每平方公分20焦耳足以穿入人体皮肉层,……均认具有杀伤力。”
香港现行《火器及弹药条例》第I部导言中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26/05/2000):“枪械”(arm s)指“(b)可发射任何射弹、子弹或投射物,而枪口能量超过2焦耳的长枪型气枪、气枪或手枪型气枪”。据介绍,由于香港的标准是以动能测算,所以还要除以子弹的横截面积,才能得到比动能的数据。周玉忠以冯昕走私的子弹的直径6毫米为例,算出比动能为7.077焦耳/平方厘米。
周玉忠表示,从内地、香港和台湾三地的差异来看,内地现行的标准过于严格。周玉忠日前向香港、台湾的立法机关发出申请,希望两地能够立法,禁止两地向内地销售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仿真枪,以尽量减少因为买仿真枪入境变成了走私武器罪的案件发生。虽然这一呼吁实现的可能性并不大,但他认为有利于内地港台对仿真枪案件的关注和反省。
2001年8月17日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鉴定标准
鉴定方法
射击干燥松木板法
实验数据
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是弹头具备嵌入松木板能力的临界点
2010年12月7日
公安部发布修正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鉴定标准
鉴定方法
枪口比动能检验法
实验数据
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内地港台枪支认定标准
●内地
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台湾
发射动能均可达每平方公分20焦耳足以穿入人体皮肉层,均认具有杀伤力
●香港
枪械指可发射任何射弹、子弹或投射物,而枪口能量超过2焦耳的长枪型气枪、气枪或手枪型气枪(由于香港的标准是以枪口能量测算,除以子弹的横截面积,才能得到比动能的数据。以冯昕走私的子弹的直径6毫米为例,算出比动能为7.077焦耳/平方厘米)
南都记者 曹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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