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有食品是指尚未按照本规定规范的一类食品,但不包括新食品、特膳食品、功能食品、保健品和其他中央政府可能通告的食品等;
2. 专有食品应只含有非食品添加剂成分,这些成分不是本条例规范的食品,也不是本条例允许的准备其他用途的食品;
3. 专有食品只能使用该食品所属类别的添加剂,这些添加剂应在标签上标明名称、性质和成分;
4. 专有食品应符合本条例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规定,本条例附录B中微生物的指标规定,以及本条例的其他规定;
5.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专有食品的安全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