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政府及市人大,针对养犬相关问题,特别订定《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中一些条款颇具积极和有示范意义,值得其他地方学习。例如,第十四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等犬类经营活动,应当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养犬管理区内不得从事犬类养殖、举办犬展览。第十五条(七)不得斗犬、弃犬。
但我们却也震惊地获悉贵市下发《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了凡是身高超过45厘米的犬类及49 种犬种为禁养犬只。禁养域区包括呼和浩特市 市内。此条例引发大量社会讨论与争议,无论是程序或内容均令人担忧。
我们理解,政府出台条例是希望规范管理居民养犬、控制犬只数量,减低扰民,促进公共卫生,但现有限高条例内容却难以达成此良好愿望,反而造成社会矛盾,及饲主恐慌,更造成流浪动物的产生及弃养,和条例的制定目的相反。在此我们呼吁呼和浩特政府完善条例制定程序,改进条例内容推动科学、人道和有效的手段来进行犬只管理。科学、人道的犬只管理,方能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饲养犬只是社会居民生活的一部分,《条例》中应明确规定负责任养犬的要求,包含,强化饲主对犬只承担登记注册、科学饲养、绝育免疫的责任,以及承担犬只所造成的他人伤害或环境问题的责任等。《条例》也应同样指出,政府要保障遛狗、养狗的权利,提供公益教育、处罚伤害动物以及饲主的行为。
犬只需要纳入城市管理,但是,管理不应直接等于'限制饲养',更应包括对宠物繁育及买卖市场、动物医疗行业、饲主责任以及负责任饲主的社区教育,以及流浪动物收容等一系列系统化的工作。
其中,动物繁育买卖管理,是猫狗管理首重,应提高宠物店经营许可的条件,禁止恶劣的买卖与繁育环境,禁止街头买卖动物,设立明确的猫狗繁育买卖的场所的标准,严格要求买卖动物的绝育以及免疫,并严格定期检查,引进动物保护组织的第三方监控。以国内外经验为借鉴,若未对宠物繁育买卖进行管理,将不可能有效管控动物数量。
根据体型判定犬种是否为烈性犬,违反科学和动物行为学原理
犬只体型之大小,不能决定犬种与人相处的安全性。采用体型大小来设定禁养犬种,是简单粗 暴的一刀切方式,缺乏管理智慧和科学判断。烈性犬应由犬类专家根据国际惯例提供划定建议。现今以体型大小设定禁养犬范围,是无视养犬人权利、动物行为科学的作法,完全违背立法本义。
根据体型判断会带来一系列可能误解,其中包含:民众容易认为小狗就很温和,然而,狗的情绪,与狗当时所处之环境,及其所受的对待相关,即使是一只很小的母狗,在抚养幼犬的时候,也可能比较警觉和有防范心。如果民众不了解如何识别,就可能因为错误对待狗而导致狗的“防卫过当”的攻击。当民众误以为体型较大的犬只攻击性较强,体型较小的犬只不具备防范心时,就可能因错误的认知导致问题的产生。所以,应立即停止使用身高体型的衡量标准设定禁养犬的范围!
以金毛犬为例,成犬之身高超过45厘米、但犬只性格温和,适合与人为伴,绝不应在'烈性犬'之列。中国居民养犬历史不长,可能缺乏对犬种性格了解的专家,建议政府单位吸收他国经验,制定合理的禁止犬种范围。
负责任的养犬:饲主与政府共同协作
负责任饲主是犬只管理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只有加强对饲主养犬行为的管理和教育,才能创造出人与动物友好相处的和谐社会。人们反对的是不文明的养犬行为,而不是反对犬只,人们支持的是人道犬只管理,而不是伤害犬猫生命,建议哈市政府订立合理的养犬管理条例来加以引导及规范,加强饲主的文明养犬教育,对所饲养的犬只终身负责不得遗弃,做到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及时制止犬只吠叫、出门牵狗绳和避让行人等义务;加强居民(包括非养犬居民)对动物的了解,避免因错误的认知引起的冲突。让养犬者和非养犬者共同享受都市文明有犬相伴的美好生活,才是真正管好城市犬只问题。
然而,呼和浩特市《条例》中之禁养犬,包括大型麦町犬、圣伯纳犬、哈士奇犬、金毛犬、萨摩耶犬(大体)、拉布拉多犬(大体)等49种,许多犬种早已是现有民众饲养多年的家犬。但新颁布的《条例》却未将现在已经被豢养,而且过去是合法饲养的这些大型犬只的后续问题,委善纳入考虑。迫使民众抛弃属于《条例》中之禁养范围内之动物,这是一种以法律的威力来迫使民众做不负责任的饲主。无论就培养民众做负责任的犬只主人,或是对动物数量的管理管控而言,皆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引导并提供正确、科学、有益于创建和谐社会的负责任犬只收容管理方法,同样是政府不可逃避的责任。如居民确实养有不适合城市生活的烈性犬种,政府应对其提供人道科学的解决方案,譬如,建立符合动物福利条件的犬只收容养老院,由饲主和政府协同合作,以保障犬只在自然死亡之前有良好居住条件,保障饲主能够探访。
中国各地动物保护团体推动中国动物保护以及兽医师的动物福利教育与国际接轨,从多方面推动负责任饲主教育在中国的发展。近六年的教育与研究,令我们相信中国各地城市能够制订良好条例以促进犬只的管理。我们希望呼和浩特市能考虑我们的建议:
1)恳请对现有已经被豢养在家的的大型犬只,给予特例,允许持续豢养直到犬只的自然老死,以作为鼓励并负责人的饲主责任约态度,避免于不当的丢弃和强力分隔饲主和犬只的现况,进而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
2)恳请尽快修正《条例》本着科学精神和原理,废除身高45厘米限养同时修正49种禁养犬名单,危险犬只的定义和犬种规定因当根据犬种行为,而非因为民众对大型犬的无名恐慌而订定。
3)呼吁以保护群众的政策方向,符合当今社会追求权利,同时承担责任的潮流,与相关动物保护、研究机构合作,引入公众教育项目,采取科学犬只管理方法。保证在尊重动物生命的同时,更有效、更科学地使用政府提供的资源。为贵市,更为中国,赢得良好的国际形象!
此致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