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说点接地气的话!...好吧,简单举例说,有一位老爷叔经过反复思虑后在家里奋笔疾书写了份遗嘱,内容大致说在去世后,自己的财产都留给老伴儿,然后折折好压在箱底。爷叔去世后,老伴儿和子女在整理遗物的时发现了这份遗嘱,大家按照遗嘱的要求办理了相关继承手续,处理好爷叔留下的遗产。说到这里,大概可以听出这么点意思,遗嘱它是个人生前的单方行为(跟七大姑八大姨什么的都没啥关系...),而且处分的是个人的财产(要一不小心处分了隔壁老王家的,那人家可不得跟你急啊~),关键是遗嘱是在立遗嘱人去世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生前不生效啊,为啥?小编觉得就这“遗嘱”俩字仅从字面上看是“遗留下来的嘱托”的意思,你说这人还没走呢...)。
话说回来,每次小编为当事人办理遗嘱或者预约遗嘱的时候脑海中常常会响起柏阿姨说过的一句话,“老具伐脱手,脱手伐老具”,现在,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自己的意愿妥善处理身后遗产成为老百姓很关注的一个话题。今天,小编就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再通过自身办理公证遗嘱的些许经验和大家简单聊聊遗嘱到底怎么立。
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几种。也就是说这些遗嘱只要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小编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偶尔会碰到当事人说自己写了一份遗嘱,但是听说没有用,一定要公证过以后才有用,其实不然,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啊!
上述遗嘱形式又有哪些具体规定?公证遗嘱自不必说,应由公证机构办理;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当然,如果确实无法签名的,按个手印也是可以的嘛~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可以,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可以(小编曾经看到过一份遗嘱,由子女代写父母签名,遗产是留给子女中一人的,小编不忍直视,整个人都不好了...)。咦?这里冒出个受遗赠人,是谁?我们说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遗嘱中明确遗产是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比如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等等)称为遗赠,这些人就是受遗赠人。顺便说一句,受遗赠人可了不得,法律对他还有个特别规定,就是在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哪些情况下遗嘱会变得无效?我们看,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办证时小编很喜欢和当事人唠嗑,美其名曰充分沟通,通过对当事人尽可能的全面了解来探究其真实意思和目的,在告知法律规定和后果的前提下,让当事人表达出最真实的内心想法。
法律还规定,遗嘱人在生前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那么问题来了,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确实最高,但在不清楚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就比较容易产生认为自己写的遗嘱没有用的误解,不过从另外的角度看,也说明公证遗嘱最受认可、最受重视,那么既然法律效力最高,自然办理的要求也高,规定也更严格,像年老体弱,或为危重病人等情形的立遗嘱人在办理公证遗嘱时还应当录音录像,对于当事人无法清晰完整表达自己真实意思,不是自己真实想法的,一律不予办理(所以,公证遗嘱它不是你想立,想立就能办~)。
另外,遗嘱还可以附义务哦,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小编想告诉老年朋友,在遗嘱中附有义务真的是个可以认真考虑一下的问题。
法律是理性的,但也有人性化一面的,在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定中有特留份规定,就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是什么意思呢?比如继承人里有未成年子女的,那在立遗嘱时必须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给他们,以保障基本的生活水平。
小编最后讲两个重点问题。首先,我们回到开头,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行为,那什么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个人名下的房产、存款、公积金等等算不算个人财产?算,也不算!什么时候不算?具体来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的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以房产为例,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后购买一套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一方立遗嘱的,则只能处分该房屋属于其所有的产权,而不能是一套房产,因为夫妻不能相互替代处分对方的权利,如果要处分一套房产的,夫妻双方应分别立遗嘱。那什么时候算?比如...像小编这样的大龄剩男,迄今为止名下那一点点存款就一定是个人财产啦~
其次,婚姻法又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在办理公证遗嘱的时候,小编也会问当事人一句,你要留给子女或晚辈的财产是否属其个人所有?对于这个问题,每个当事人都会慎重考虑。所以,在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遗嘱人有这方面考虑的,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表达出这一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