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出台13条意见 司法保障全面剿灭劣Ⅴ类水行动
全省剿灭劣Ⅴ类水决战决胜的冲锋号已经吹响。3月22日,浙江高院制定了《关于为全面剿灭劣Ⅴ类水行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省劣Ⅴ类水剿灭行动有序推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共13条,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紧紧围绕全面剿灭劣Ⅴ类水行动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全面剿灭劣V类水行动的各类案件。
意见对涉水案件审判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以“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建设为抓手,畅通涉水案件绿色通道。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依法及时受理全面剿灭劣V类水行动中产生的各类案件。积极探索水污染环境诉讼案件指定管辖,有效解决跨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完善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努力将涉水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和审前。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妥善审理各类涉水污染环境资源纠纷案件,依法救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各项环境权益,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意见要求,妥善审理环保设备融资租赁纠纷,以及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担保纠纷,鼓励社会资本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水污染防治的多元融资。
对涉水公益诉讼,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涉水污染环保公益诉讼,依法支持各地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加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民事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不久前,绍兴市中级法院审结了首例环境涉水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为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法院依法受理,经审理,最终以被告承担相应责任结案。
同时,依法惩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以及超标排放废水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和相关职务犯罪。据悉,2016年浙江全省法院审结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案件1172件,判处罪犯2263人,审结涉环保民事案件180件。
意见提出,要坚持专业化审判方向,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建设。积极争取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审理模式,吸收环保专业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提高水环境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目前,绍兴、湖州等地法院已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