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之油」絕非最後的黑心

2014年10月11日 12:21 阅读 1192

我們如何淪落為黑心食品之國?

答案(1),當然是商人唯利是圖,沒有良心。

答案(2),我們的罰則,尤其是罰金太少、輕到沒有嚇阻作用。

台灣自2011年5月首度爆發重大食品污染,許多加工食品添加了塑化劑或化學物品。那一年是「民國一百年」,也是台灣「黑心食品元年」。長期關注食品安全的俠醫林杰樑生前曾感嘆的說:「終於知道為什麼有這麼多年輕癌症患者。」我的婦科醫師很早即憂慮台灣乳癌患者愈來愈年輕,甚至僅三十出頭;這是他執業一生未曾遇過的現象。

「黑心食品元年」之後,行政立法第一度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簡稱食管法),衛福部稱此法案為「里程碑」,對違法者可處以「六百萬」「以下」罰鍰,即使危及大眾健康也僅「1000萬」「以下」罰鍰,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法案通過至今三年又三個多月,當時的政府新聞稿如此宣稱「為全盤檢討現行食管法…政府亦建立了食品添加物追蹤系統,以維護人民吃的安全。」

從「黑心食品元年」起,我們每隔一段時間即面臨食品安全的恐慌;黑心從未結束。自2013年至2014年10月共有大統混油事件、強冠餿水油事件,正義餿水油事件…。法律修訂後,沒有嚇阻黑心食品事件,政府也做不到其宣示的「追蹤系統」。

為什麼?

一個簡單的算術,以強冠或正義餿水油的獲利計算,帳面上一年即數億;1000萬「以下」罰鍰,「輕罰」之下,當然有勇夫。政府本來沒有足夠追蹤能力,逮到機率可能只有千分之一,獲利却是罰鍰的數十倍;只要夠黑心、唯利是圖,這種輕罰之法等於變相告訴「黑心食品業者」,「放手幹吧!」台灣法律替你們開了綠燈。

黑心食品對大眾之毒害,並不小於「毒品」販售。可是同一套法律制度下對於不普遍的「販毒」,却處以非常重的刑責。因此儘管販毒有重大獲利,除了黑道走私集團,一般商人再唯利是圖,也不會走上「毒品販賣」。

接二連三的食品安全事件,歸根皆在於:黑心商人「冒險」後利益太高,出事後代價却太低。

以2014年2月5日公佈、已經接二連三出事後不得不再修正的食管法,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罰鍰,只是罰金由6—1500萬元,再提高為6—5000萬元;刑責3年以下提至5年以下。

依此法如果一個黑心食品的老闆,被逮到了;他可以依公司規模之龐大未過問採購細節,不負刑責,因為刑事以故意為前提;其次罰鍰對象只限攙偽上游廠商並非可能知情採購的廠商,所以罰金連6萬都不用繳納,損失的商譽才是他考量的範圍。但我們政府的人手不足查證無力,即使已經由在野黨檢舉的「正義」,都需經過二周時間才揭發。放眼望去,茫茫大海,多少黑心食品仍在架上,餐桌上、超市裡、攤販中,「跑來又跑去」。那些食品原料從油、醬油、蔴油、魷魚、麵粉等乾貨…我們每個人都心知肚明,不正義的「正義之油」不會是最後一個。

美國國稅局IRS對於逃稅,第一個抓漏能力世界一流,第二個是罰金為其「逃漏稅金額三至五倍」。如今新的食管法又來了,行政院2014年9月25日第三度再提修正草案,號稱「加重黑心廠商的刑責及罰金」「大幅」提高對攙偽及假冒產品的罰鍰額度,其上限仍然只是從5千萬元,提高至2億元。

我的疑問(1):黑心食品業者追求利潤,其「黑心」已到了沒有上限,為什麼罰鍰額度需設「上限為2億元」,而非歷年不當獲利之三到五倍罰金?

我的疑問(2):若是「明知」其採購可能為黑心商品却仍販賣大眾的食品業者,只有退貨、道歉、鞠躬即一切了事嗎?他們除了商譽信用破產外,不應負起連帶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嗎?民眾信賴的是他們的品牌,並非上游廠商例如「正義之油」。儘管法律上檢察官要證明業者「明知」其採購為黑心食品,舉證並不容易,但法律有時設立目的在於嚇阻。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老闆因此而被調查,他也會心生害怕,知道自己連帶的民事刑事責任,可能早已下令屬下並自己設立監控機制,以防誰因「利」而錯誤採購了「黑心食品」。等於大老闆要做好自我管理的工作,而非一切交由人民承擔、民間爆料、政府慢慢查證。

我的疑問之三,身為食安專家的郝龍斌市長早已在國民黨中常會要求立「證人檢舉高額獎金」條款;原則是罰金要夠高,檢舉獎金也要夠高,甚至罰金一半屬檢舉人;鼓勵知情而有良心的員工檢舉,才能有效杜絕不法。但目前一修再修的食管法,檢舉獎金永遠只有數十萬;那一個員工瘋了,冒自己失業、同仁圍剿、老闆可能找黑道滅口的風險,「勇敢地」為幾十萬站出來?

只有重罰以及對採購者若知情必要的連帶責任、還有高額獎金的員工檢舉,我們才能做到真正的「食品管理」。

台灣人可能必須承認,市面上一定還有許多未知的黑心油、工業涼粉、砷乾貨尚未被發現。每天仍依三餐,進入眾人的肚子裡。沒有成比例的、有效的嚇阻的重罰,請不要告訴我,「政府已遏止」,這次「食品已管理」,或者這一次「正義之油」將是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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