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受贿案一审判书摘要(一)

2014年10月17日 11:39 阅读 9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曾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华澳中心嘉慧苑1801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23楼1门401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大明,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希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孙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曙光及其辩护人王大明、杨希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曙光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先后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单位谋取利益,为此,收受或索取上述单位的负责人杨建宇等人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700余万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曙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张曙光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曙光分别利用担任原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在解决蓝箭列车使用及列车配件销售、技术产品应用、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杨建宇、戈建鸣、王建新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 181 315.35元。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张曙光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0年至2011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车机车公司)、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车轨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解决蓝箭动车组租赁到期后继续使用及列车空调设备销售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在北京等地收受或者同意其情妇罗菲(另案处理)收受杨建宇送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 102 979.35元。其中:

(一)2000年至2010年,在家中等地先后收受杨建宇送予的手表10块,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58.01万元。

(二)2007年5月,在北京接受杨建宇出资人民币336万元,用于购买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品清乾隆青花缠枝莲纹六方贯耳瓶一只及清雍正青花云龙纹小碗一对,其中六方贯耳瓶现扣押在案。

(三)2007年上半年,同意杨建宇在北京给予罗菲人民币30万元,用于罗菲购买一辆宝马X3轿车。

(四)2007年12月,同意杨建宇出资港币30万元在香港帮助罗菲购买迪威特(DEWITT)手表一块。

(五)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间,同意杨建宇安排罗菲到杨建宇任法定代表人的华车(北京)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车交通公司)担任宣传总监,并在罗菲实际未为该公司工作的情况下,以支付工资的名义分31个月共计给予罗菲人民币49.6万元。

(六)2008年下半年,在北京接受杨建宇出资人民币

1 786 019.35元为其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上河村三区3号楼3单元501室房屋进行装修和添置家具电器。

(七)2010年3月,接受杨建宇出资人民币80万元在广州帮助其购买字画4幅。

(八)2010年10月,同意杨建宇出资人民币50万元在北京励骏酒店一层商场帮助罗菲购买瑞驰迈迪(RICHARD MILLE)手表一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张曙光为杨建宇公司提供帮助的证据

1、证人杨建宇的证言证明:从2008年开始,每年都有一两次张曙光带着其和南车集团、北车集团的领导一起吃饭,向这些领导介绍说其是他的学生,让他们多关照其。另外,其希望能够进入高铁行业,获得高铁行业的部件生产机会。其公司购买的蓝箭列车于1999年左右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深公司)签了5年的租用合同,租赁期满后面临不再被广深公司租赁的问题,但蓝箭列车还有银行贷款没有还,如果其公司的蓝箭列车被停止使用,或者被和谐号替换掉,其的资金链就会断裂,其就会破产,这样其在北京多次找张曙光诉说其的困境。张曙光说像蓝箭这样的车,与和谐号在列车动力等方面相似,在既有线的列车线路上蓝箭列车可以为和谐号列车的运行做准备,请其放心,关于蓝箭列车的最终去向铁道部也会有安排。通过张曙光帮其疏通和协调各方面关系,广深公司向铁道部打了报告收购其的蓝箭列车,张曙光进行了审批,张曙光也做了部里其他领导的工作,最终形成由广深公司收购8列蓝箭列车的结果,没有张曙光的帮忙,广深公司也不会收购其的蓝箭列车。如果蓝箭无法销售出去,银行贷款还不了,其公司就面临破产。

2、证人刘刚的证言证明:其于2005年担任装备部副主任,2011年10月改任副巡视员。2008年春运时,广东发生冰雪灾害,胡亚东副部长带领春运检查组到广铁集团视察,后来陪同胡部长视察的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说胡部长指示,蓝箭列车需要用起来,但因为蓝箭列车编组比较短,需要“重联”改造。其接到这个电话后,立即向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做了汇报。很快,张曙光把其叫到他的办公室,让装备部提出方案,将蓝箭列车从广铁集团调往成都局使用。之后,装备部就分别给广铁集团和成都局打了电话,说蓝箭列车要调往成都局使用,让他们自己先协商。广铁集团和成都局召开了蓝箭动车组移交会议,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广铁公司向装备部报送了“蓝箭列车无火回送成都局”的请示,上报给了装备部,其也向张曙光汇报。张曙光让装备部拟发将蓝箭列车发往成都局的电报,经他签发,发给了广铁集团和成都局。这样,广铁集团将蓝箭列车送至成都局使用。

3、证人姚小聪(广深公司原总会计师)的证言证明:蓝箭列车租期到了后其单位的态度是不再续租,要退回中车机车公司,这是其公司领导层对蓝箭问题的态度。中车机车公司不断地找广深公司,要求广深公司续租蓝箭,其单位跟中车机车公司讲是否使用蓝箭广深公司决定不了,要由铁道部运输局决定。大概在2007年9月,其与公司总经理杨毅平去铁道部运输局找张曙光汇报广深公司的经营情况,要求运输局给广深公司增加“线条”加开列车,杨毅平总经理对张曙光说蓝箭租赁期快到了,广深公司可不可以不用了,张曙光明确说:“蓝箭列车租期到了之后还是要继续使用,具体怎么用你们和中车机车公司去谈吧。”广深公司经过研究,认为继续租赁蓝箭不如购买蓝箭划算。此后铁道部决定将蓝箭调到成都局使用。2008年8月,广深公司与中车机车公司正式签订购买合同,支付2.4亿元将8列蓝箭列车收购。

4、证人余卫平(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其记得其当了唐山公司的董事长之后,有一次其到北京,与张曙光约好在香格里拉饭店吃饭,其到的时候发现杨建宇也在。其公司在招投标的时候,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杨建宇公司做了适当的倾斜。

5、证人楼齐良(南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在业务份额上其工厂看在张曙光的面子上不敢得罪杨建宇,在跟杨建宇业务往来的过程中,能多关照就多关照。

6、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深“蓝箭”动车组项目的汇报》及所附项目意向书、广深公司提供的有关蓝箭动车组续租问题的请示、铁道部财务司关于广深公司购置蓝箭动车组的批复、铁道部运输局提供的关于蓝箭动车组移交会议纪要、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车辆处关于蓝箭动车组无火回送成都局的请示、张曙光签发的铁路传真电报、广深公司与成都铁路局签订的动车组租赁协议、广深公司提供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调度命令、中车机车公司提供的蓝箭号动车组转让合同书等书证证明:广深公司以人民币2.4亿元的价格收购8列蓝箭号动车组,并有偿租赁给成都铁路局的经过。

7、铁道部运输局提供的2005年至2010年新造客车主要配件装车数量表等证明:中车轨道公司为国内新造客车提供空调机组的比例2005年为29.14%,2006年为32.6%,2007年以后上升为50至 60%左右,2010年为60%左右,期间各年度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8、被告人张曙光供述:2007年初的一天下午,杨建宇和他父亲约其在香格里拉饭店见面,说杨建宇公司购买的蓝箭动车组租给广深公司使用,合约在2007年到期,请求其帮助解决蓝箭动车组的继续使用问题,其明确表示愿意帮助他们解决。2007年9月,广深公司总经理杨毅平一行人来到部里汇报蓝箭车是否还租用的问题,其对杨毅平讲,广深线肯定要用和谐号动车组,但蓝箭可以调到其他线上使用。2007年底到2008年初,胡亚东副部长在广州检查春运工作,广铁集团向胡部长提出了蓝箭列车的问题,胡部长说蓝箭列车是否可以找一个适当的地方使用,并让运输局拿一个意见。广铁集团很快就跟装备部通电话说了这件事情,装备部副主任刘刚到其办公室进行了汇报。其立即布置广铁集团抓紧组织对一部分有故障的蓝箭车进行整修,组织装备部研究使用方案,向胡亚东、刘志军建议把蓝箭车调到边远一些的成都局使用。刘志军同意了其的建议。此外,其还布置装备部发报把蓝箭车调到成都局,成都局准备接车。杨建宇在与其交往过程中,因为他公司给几家客车厂做空调配套,多次请其在与几家工厂领导吃饭时带着他去,其带着他与几个工厂的领导吃过几次饭。据其所知,杨建宇公司的空调订单从市场份额的30%提升到60%。

(二)认定被告人张曙光收受财物的证据(略)

二、2004年初,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期间,在明知时任青岛四方新诚志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志卓公司)董事的杨庆凯希望其帮助该公司获得更多普通客车车辆内饰产品等配件的订单业务,并进入动车组零配件供应商行列的情况下,在京都信苑饭店收受杨庆凯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006年11月,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明知时任新诚志卓公司董事长的杨庆凯有上述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杨庆凯给予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78 66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杨庆凯的证言证明:2004年春节前,其任新诚志卓公司董事,去北京出差时,约了张曙光在京都信苑饭店吃饭。饭后分别时,其给了张曙光人民币3万元,这3万元用白色信封装着,张曙光说了些客套话就收下了。2006年或2007年,其去北京出差,当时其任新诚志卓公司董事长,约张曙光在香格里拉饭店喝茶,分别时,其拿出一个手提袋对他说送他几件衬衫,手提袋里其还放了一个白色信封,里面装了美元2万元。张曙光拿着手提袋离开了。其给张曙光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使其公司获得更多的订单。同时,因为张曙光是高铁总负责人,其也想通过他的关系进入高铁零配件供应商的行列。

2、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动车组工业品买卖合同、项目采购合同(动车新造)、货物买卖合同、新诚志卓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等证明:2007年1月至2012年8月间,四方公司与新诚志卓公司签订多份动车配件合同,分别约定由后者向前者出售动车支架、行李架等配件。2006年6月至2009年11月间,上述两家公司还签订多份火车配件合同,分别约定由后者向前者出售全车弯曲间壁、拉门组成等火车配件。

3、被告人张曙光供述:2004年,杨庆凯在京都信苑饭店给了其人民币3万元。大概2006年,杨庆凯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给了其1万美元。杨庆凯送钱是希望能进入高铁业务,但是因为他们公司比较小,所以其一直没有具体帮到他。杨庆凯问其他们公司能不能做一些动车的业务,其说动车对技术要求很高,他们公司比较小,为高速列车配套有难度,以后有机会再说。其收了他的钱,就想在别的方面多帮助他。杨庆凯的公司为四方工厂修理客车做配套服务,他每次知道其到四方工厂检查工作时,都要求参加其和工厂领导一起的饭局,其都同意了,有时吃饭的钱还是杨庆凯付的,这样表明杨庆凯与其关系很熟,他公司的事其是支持的,四方工厂的领导知道其与杨庆凯的关系不错,在生意上当然会关照杨庆凯。

三、2004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期间,接受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公司)总经理刘越胜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装备部研究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报送推荐亚通达公司引进国外蓄电池技术和集便器技术生产CRH2型动车组配件的方案时,同意该方案。2005年春节前后,张曙光在刘越胜对其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其帮助亚通达公司参与300公里动车组业务之后,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刘越胜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刘越胜的证言证明:2004年,四方厂推荐其的亚通达公司引进日本的蓄电池技术和集便器技术,为四方厂生产的CRH2型车做配套。其专程到北京约张曙光在香格里拉饭店喝茶。其对张说四方工厂已推荐亚通达公司与日本的公司合作生产集便器和蓄电池,方案已报到了装备部,希望在研究时他能同意工厂的推荐。其记得张曙光说因为其与江靖的关系,可能有人会有反映,所以他让其要低调,不要太张扬,装备部研究时他会关注。2005年春节前后,其到北京出差,一天晚上约张曙光到香格里拉饭店喝茶。在喝茶时,其主要对张说了两层意思,一是在引进日本的集便器和蓄电池技术的过程中,四方厂推荐亚通达公司搞合作时当地有一些反映,张曙光没有反对,其认为他是支持了其公司,其公司的业务进入了200公里动车组,其非常感谢他。二是其公司以后作为动车的配套商,还想做300公司动车组的业务,希望他能帮忙。他当时说关键是其公司以后要把技术搞好。另外,他让其做事要低调。喝完茶其拿出一个装着10万元的纸包给他,说这么多年其没看过他,过年了向他表示表示。他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

2、证人王军(2004年后任四方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的证言证明:刘越胜是原四方公司董事长江靖的小舅子,当时刘越胜是亚通达公司的总经理,而亚通达公司是四方厂高速列车零配件的供应商。当时有人举报亚通达公司成为四方厂供应商问题,其和江靖一起去铁道部向张曙光汇报工作时向张提到举报事情,张曙光当时说让其把这件事处理好。

3、四方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清单及集便器装置采购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等复印件证明:2005年12月至2011年4月,四方公司与亚通达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四方公司为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动车组项目向亚通达公司采购污物箱装置等货物。

4、被告人张曙光供述:2004年,刘越胜约其在香格里拉饭店喝茶,说四方工厂已经推荐亚通达公司与日本的公司合作生产集便器和蓄电池,方案已经报到了装备部,希望在研究时其同意工厂的推荐。其告诉刘越胜要低调,装备部研究时其会关注。在装备部组织专家研究四方工厂的国产化方案时,对工厂推荐亚通达公司与日本公司合作没有意见,其看比较顺利就没有说什么。后江靖和四方工厂总经理王军也来部里向其说有人举报刘越胜这件事,其告诫江靖和王军在工厂把举报的事情妥善处理好。2005年春节前后,刘越胜约其到香格里拉饭店喝茶,对其表示感谢,并提出想做300公里动车组的业务,希望其帮忙。其告诉他以后要把技术搞好,在当地做事要低调。这次刘越胜给了其人民币10万元。

四、2005年至2006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总经理王康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在铁道部中标“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动车组技术引进国产化”项目、获取较高代理费率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先后7次在办公室等地共计收受王康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美元4万元和欧元1万元,以上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479 538元。其中:

(一)2005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王康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二)2005年9月,在办公室收受王康给予的美元1万元;

(三)2005年11月,在去德国访问期间,在住宿房间收受王康给予的欧元1万元;

(四)2006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王康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五)2006年2月,在办公室收受王康给予的美元1万元;

(六)2006年4月,在办公室收受王康给予的美元1万元;

(七)2006年10月,在办公室收受王康给予的美元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康的证言证明:其于2002年调到中技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任该公司总经理,2007年9月调离。2003年,铁道部通过招投标程序,决定让中技公司承接动车组的代理项目。2005年三四月份,其到张曙光办公室给了他1万元美金,说是给他出国的费用。之所以给张曙光送这1万元美金,是因为250公里以上动车组合同刚开始履行,代理费还没有结算,中技公司希望在费率确定方面能高一点,并且在后续项目中尽量不要给其他公司,尽量多给中技公司业务。2005年春天,其到张曙光的办公室给了张曙光1万美金,说是给他的出国经费。这次给张曙光送1万美金的原因跟第一次一样。2005年下半年,250公里以上动车组的合同正式执行后,铁道部开始讨论给中技公司支付代理费的比率问题,为此事其也找过张曙光,想让他在费率方面多多说好话。他当时表示会为中技公司说话。最后经过铁道部讨论后,给中技公司的代理费确定为0.35%,就此支付了中技公司9000余万元的代理费。之后其听说350公里以上客车项目要招标,于是其在一天早上到他办公室给了他1万美金作为出国的费用。这次给张曙光送1万美金的原因跟前两次差不多,就是希望张曙光在项目上多关照中技公司,并且在日后的项目比如350公里以上列车的招标中能让中技公司继续做代理。2005年底或2006年初,张曙光去德国访问,中技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方也跟着去了,在德国柏林的时候其到张曙光的房间给了他1万欧元。这次给钱的原因主要是350公里以上动车组项目马上要开始招标,中技公司想继续拿到这个项目,并且希望张曙光在费率确定方面多给中技公司关照,以便中技公司能拿到较高的代理费。2006年下半年,其到张曙光办公室给了他1万美元作为出国费用。这次给钱的原因主要是当时铁道部已经确定了按照0.2%的比率给中技公司支付代理费,所以对张曙光表示感谢。2004年10月到2007年底,每逢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分别在张曙光铁道部和华宝大厦的办公室给过他过节费,金额在2至5万元不等,其中2005年、2006年春节给的都是5万元,其他几次都是2万元、3万元不等。送钱的目的是想跟张曙光保持良好的关系,以便他在中技公司项目中标、费率确定等方面给予关照。其在和张曙光不断接触过程中,在各种场合、无论是和他聊天还是给他送钱的时候,都提出过让他在中技公司做的动车或高铁项目上以及后续想做的项目上支持中技公司。

2、证人黄民(时任铁道部计划司司长)的证言证明:为中技公司代理费的问题专门开过一次会,会上其和张曙光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其意见是往低的比例方向确定代理费,张曙光的意见是往高的比例方向确定代理费,最后是胡亚东副部长拍板取中间比例。

3、被告人张曙光供述:王康陆续给其送过5次外币,包括4次1万美金和1次1万欧元。此外,王康在2005年和2006年两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分别给过其人民币2万元和5万元。在代理费的确定过程中,胡亚东主持召开了一个会议确定给中技招标公司的代理费,会上黄民的意见是在0.1%和0.8%的幅度内取低一点,而其提出在该幅度内取高一点,最好是0.5%和0.6%之间。最后胡亚东副部长决定取中,并向刘志军做了汇报,刘志军在此基础上往下降了一点,决定给中技公司付项目总额0.35%的代理费,总数约八九千万元。王康几次给其送钱和物的目的其非常清楚,无非就是两条,一是保持项目做下去,二是在每个项目中在代理费的确定上其能帮他们说好话。而其又有这个权力,直接主管和他们公司的项目合作,在代理费的确定方面和项目其他一些方面,其都有直接的话语权,而且也帮他们说过好话,所以在王康屡次给其钱和物时,其都陆续欣然接受了。

五、2005年、2007年及2009年春节期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苏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发请求帮助该公司参与动车组车窗业务的请托,先后3次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徐洪发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徐洪发的证言证明:2005年、2007年、2009年三年年初,其都从苏州带着财务人员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一个人到北京,之后联系张曙光,带着现金到香格里拉饭店张曙光的房间,或者酒店大堂喝茶的地方和他见面,每次见面其都提出让他在高铁车窗业务方面给予其公司帮助,张曙光每次都说等下次有机会再帮。之后其把准备好的现金放到他房间桌上,或喝茶地方的桌面上,表示让他买些东西。其还向张曙光提过让他向主机厂的厂长打招呼,给其公司多一些车窗订单。

2、被告人张曙光供述:徐洪发共给其送过3次钱,每次10万元。2009年春节前,徐洪发来北京对其提出他们公司做动车车窗有无希望,其对他讲马上要研发城际列车,国产化程度会更高,而且会有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其争取让他们参与,但技术上他们要做充分的准备,最好能与国外的技术沟通融合。其答应了徐洪发要其在普通客车车窗业务上给予关照的请求,对浦镇工厂、唐山工厂的领导打了招呼,让他们关照徐洪发公司普通客车车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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