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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师生,就别“恋”

(2014-10-18 12:42:59)
分类: 时评
近日厦门大学公布《关于对吴春明处理情况的通报》,决定给予吴春明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的处分。通报称,经过三个月的多方取证和深入调查,现查明,博士生导师吴春明与一名女研究生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对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骚扰行为。

然而厦门大学的调查和处理并未平息舆论对“诱奸门”的关注,有人认为吴春明应受到刑法的追究,至少应被开除公职,更多的人则在思考如何遏制愈来俞频繁、愈来俞猖獗的高校性骚扰现象,比如要不要禁止高校师生恋。

师生恋并不等同于性骚扰,但一些高校性骚扰事件曝光后,当事人往往用“师生恋”为自己辩解,因此,若要遏制高校性骚扰,如何看待、对待师生恋就成为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教育部近日出台的“红七条”将“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列入师德禁止范围,而“不正当关系”这种模糊的表述显然与“师生恋”不是一回事。

三年前台湾“教育部”宣布将“禁止师生恋”纳入教师聘用条款,违反者将被解聘,彼时在岛内引起巨大争议,不仅教师有异议,部分学生也反对,认为此举有违恋爱自由原则,还拿鲁迅与许广平、沈从文与张兆和说事,但台湾教育部门还是强力推行了。

对师生恋下手最“狠”的是美国,无论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均有禁止师生恋的规定,师生恋情一旦被发现,当事教授就面临被解雇,几乎没有商量的余地。以性开放闻名的美国在这一点上如此“保守”,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女权主义者贝丽德泽赤在其反校园内性骚扰著作《欲望横流的教授》中的一句话可以代表很多美国人对师生恋的看法——“学生和教授之间永远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关系”。的确,教师可以用手中的权力来许诺或惩罚他所感兴趣的学生,比如学业打分的权力,推荐升学和就业的权力。在这种不平等的关系里,作为弱势者的学生有时不得不屈从,因此很多“师生恋”并不具备双方人格平等的基础,“自由恋爱”也就无从谈起。不能不说,美国人的看法和做法是有道理的,“禁止师生恋”,本质上是防范教师的权力被滥用。

单靠法律很难遏制高校性骚扰。厦大“诱奸门”事件,有法学专家认为应调查吴春明有无胁迫女学生的行为,如果有就可以认定为强奸。但这种事很难调查清楚。高校性骚扰事件中,不排除某些女学生为达成非正当利益而向教授投怀送抱,目的没达到就控告教授性骚扰,真相如何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因此如何从学校管理制度上防范此类事件发生才是最重要的。也许我们不必像美国高校那样一刀切地禁止师生恋,但可以考虑禁止教师与其直接教授的学生之间发生恋情。

当然,“禁止恋情”这种说法很可笑,异性之间自然产生的爱慕之情不是任何一条律令可以禁止的。准确的表述应该是,高校如果有师生恋发生,作为教师的一方应受到必要的惩处。这并不是要剥夺高校教师自由恋爱的权利,而是在校园这个特定的环境中,教师自由恋爱的权利应受到约束,如果师生之间真的爱得死去活来,教师甘愿为爱情而辞职,或等到学生毕业后再将师生关系发展为恋人关系,这样的恋爱就没有任何问题。

什么样的自由都有边界和禁区,恋爱自由的禁区之一就是校园师生恋。担任公职的人,总要在私人权利上作出些牺牲。总之,在高校“色师”横行的当下,为保护女学生不受性侵,教育部门不宜秉持“禁止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这种驼鸟姿态,而应尽快对“师生恋”有个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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