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执行案件
一大早,申请人周某就急匆匆跑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反映案情。
执行法官一边翻看案卷,一边听她诉说。
这是一起新接手的案件,一家卫浴公司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后未偿还,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申请人希望法院能及时扣留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以防转移财产。
据申请人介绍,这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诸多动产、不动产,区区20万元,只要法院出马,被执行人一定会主动履行。
拿起案卷,执行法官就拉上同事立刻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处。
来到公司,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的厂牌不知何时已被摘除。
执行法官隐约感觉到,案件不会像申请人说的那么简单。
果不其然,执行法官经过了解发现,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已经倒闭,厂房亦已被政府征收(但在拆迁前由村委会负责出租),拆迁补偿费用已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领走。目前在厂房内生产经营的是另一家企业。
执行法官走访了村委会、拆迁办及工商局,调取了相关证据,后又几经排摸,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尚有存放在厂房内的一些旧机器设备……
一个漫长纠结的执行过程
当执行法官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的眼泪哗的一下就出来了。
申请人
这厂不是一直在生产吗,我把钱借给厂里,就应该向厂里要。我家里还等着盖房子呢!
执行法官尽量深入浅出地向申请人解释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并告诉她,对于那些机器设备,法院会立即进行评估拍卖,她似乎有点懂了……
在机器设备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以后,申请人还是隔三差五地来到法院。
执行法官解释着、劝慰着,送她走了,过两天,她又来了,又重复着不知道已经重复了多少遍的对话。
但对于一个将半生积蓄借给被执行人,家里又急需拿钱盖房子,且只会书写自己名字的申请人来说,执行法官还能苛求她什么呢?
执行法官只能同情、宽慰、尽量拍卖掉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案件的执行不能一如所愿,机器设备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当申请人听到这个消息时,她的情绪失控了,开始咒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钱不还,咒骂自己的代理律师办事不力,并明确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
此后一段时间里,她几乎天天来法院,言辞日趋激烈,矛头逐渐指向法院和执行法官。
执行法官扪心自问,对于这起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是即时的,而且也通过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网上布控,还多次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家中查找,唯恐失去了任何一个突破案件的机会。
但执行法官也知道,执行的过程对于申请人来说早无意义,如果结果达不到她的心理预期,她不会停止非议,哪怕这些非议只有臆测而无缘由,案件似乎进入了一个死胡同。
无数次,执行法官苦思冥想:我还能为申请人做些什么?
一个看似峰回路转的契机
好消息终于传来:被网上布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抓住了。
案件会有突破吗?
通过询问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他明确表示企业经营不善,已经倒闭,只是没有清算而已。申请人的钱是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借用的,他现在拿不出钱来支付欠款,即使有钱也不会支付。
在和解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朋友、亲戚也过来了,厂房现在的经营者也在其中,自称是他的朋友。
执行法官又一次隐约感觉到,事情并不是象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说的那样简单。
通过旁敲侧击地对当事人双方及其朋友有意识的闲聊中,执行法官大致勾勒出这起案件的另一面:当初,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因为负债,就将公司转让给了现任法定代表人,并罗列了公司所欠债务的清单给他。此后,公司经营状况尚可,但他又不愿意“新官理旧帐”,于是在申请人诉讼期间,玩了一招“金蝉脱壳”,拉自己的朋友过来经营,作为朋友企业的一个分厂,自己躲到幕后,并在此期间转移了公司的大部分资产。
只可惜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难找。在历经数小时的协调后,双方终因差距太大,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最终被实施司法拘留。
在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被拘留期间,执行法官去了两回拘留所提审,但每次都是失望而回。
随着法定拘留期限的一天天临近,执行法官的心也一天天地下沉,难道这个案子真的无法执结吗?
一个柳暗花明的结局
就在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拘留期限届满的前一天,执行法官与一位做财务的当事人闲聊,她抱怨自己的工作很累,一到月底就要向国税局呈报财务报表。
执行法官突然眼前一亮,马上到国税局调取被执行人的财务报表,发现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当月的财务报表中公司存货的价值仍有60万元!
执行法官马上提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明确告诉他在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几番攻心战下来,他终于同意履行,当事人双方也终于达成了和解。
一周后,被执行人按约履行。
当申请人在结案证明上签字时,她轻声道了一声谢谢!
一段案结事了后的反思
案结事了,执行法官长舒一口气。
反思在这个案子执行过程中的点点滴滴,一起案件,几经波折,数入穷途,终至柳暗花明。
有时候,离成功一步之遥,却恍若隔着一条不可逾越的天堑。
当我们穷尽执行措施,我们应当问一问自己,是否也已经穷尽了我们的执行智慧和技巧?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以“金蝉脱壳”、“借壳还魂”来规避执行在目前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日趋增多。在日常对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在对于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寻找及处置时,更应当有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意识,法院需要寻找的不仅仅是通过网络查询或者是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有时法院更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办案经验找寻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证据,让规避执行的行为有效得到惩处,让案件更早地迎来一个“柳暗花明”的完美结局!
作者: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蒋安杰
浙江天平 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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